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苏0106民初21356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原告汪某向法院院提起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公司辩称: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超出劳动仲裁时效一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中,汪某自述于2013年12月从某公司离职,于2025年11月17日提起本案仲裁申请,汪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向某公司主张过相应权利,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汪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案发布日期较新,值得南京地区的做劳动争议的执业律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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