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披露了南京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除偷税案件。经调查,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采取虚报研发工时、将部分生产用材料违规计入研发材料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共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3.90万元。2025年7月,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00.23万元。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分析相关涉税数据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间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当年的销售收入成正向变动,尤其是该公司2022年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同比增长达42.27%,增长变化较大,为何突然出现如此大的增长? 通过调取该公司的研发费用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研发费用中的材料等直接投入费用占总研发费用的比重较高,但与之紧密相关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却为0。材料消耗大却无需任何能源驱动?不符合常理!同时,在研发费用总额增长的同时,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金额几乎未有变化,不符合常理!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违规归集研发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嫌疑,遂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带着前期分析出的数据疑点,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实地核查。该公司起初拿出研发项目资料、详细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和财务凭证,试图证明其研发活动的“真实性”。然而,纸面数据与实际情况的裂痕很快被揭开:
“万能”的工时:检查人员调取生产记录、考勤表与研发项目报告交叉比对,发现企业将大量从事常规产品升级、简单外观改型,甚至售后维护的生产线工人工时,未经任何区分,全额计入了研发人员工时。
“模糊”的领料:仓库领料单上,部分领料单未标注研发的具体项目用途,与生产领料混同,未明确对应具体研发项目,实际有多少真正用于研发难以界定。
“估算”的折旧: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设备,企业拿不出准确的工时或机时记录,其研发折旧费用竟然是靠人为估算比例进行分摊,缺乏原始依据支撑。
为进一步查实情况,检查人员查看了生产经营场地,与生产负责人、一线操作工、项目负责人进行多轮单独访谈,将企业提供的书面描述与现场水电能耗记录、设备运行日志、生产日报进行反复验证。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面前,企业虚构研发投入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面对确凿证据,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为了最大限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公司在核算时将部分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人员、材料、设备费用,未经合理分摊,全部归集到了研发费用中。经查实,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累计多归集扣除研发费用357.8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00.2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因此,如果要安全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中相关要求执行,除了按照指引规定需要准备的(7+3)项要求外,小编还根据上述案例归集整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事项:
1、规范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对销售、行政、财务、内勤等职位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研发人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对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规定了核算要求,企业应对同时参与研发和生产的研发人员、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费用的核算一定要按照合理的工时比例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同时还要做好每月的基础工时(人工工时和机器设备工时)统计工作,做到每个数据都有合理的来源。
3、严格区分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保证原始领料单据能充分反映是用于研发,涉及到具体材料、领料人、适用研发项目等细节。
4、研发费用各要素核算比例均衡,比如通常情况下材料与燃料动力以及研发折旧费用应同比例变动,如果出现材料领用少,燃料动力费用大/累计折旧费用大,或者材料领用大,燃料动力费用小/累计折旧费用小,就要看是否费用分配有问题。
5、不要忽视以前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的补充。目前政策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抽查率是20%,只要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做好有被检查的一天准备。且税务检查一般是往前查,查出问题越多,后期要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就越大。
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欢迎大家来补充~~
原文标题为《数据异常露马脚 违规归集终露陷——揭秘南京众山电池电子有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