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含补缴,下同)可申领一次补贴,每次均需手动提交申请(可补申请)。系统自动调取连续6个月的参保缴费记录。
2、申请人的首次补贴申请应在毕业之日起2年半内提交;末次补贴申请应在享受补贴的首月起5年内提交,超期未领取满36个月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发放。
3、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新申请人员)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4、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用户登录”进入南京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就业”模块进行租房补贴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无法注册南京人社账号或“我的南京”APP账号的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及本月修改时均需提交最新月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3、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月发放。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期重新申请等同于材料变更,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1.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2.到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工作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博士,到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世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博士,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及本月修改时均需提交最新月份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