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被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含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2496-2026),许可项目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26年6月11日。 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为使用单位于2014年10月27日为设备档案号分别是R01426、R01429的2台电梯办理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其名下现共有12台电梯(包含设备档案号分别是R01426、R01429的2台电梯)在用。 当事人是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梯的实际维护保养单位,与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负责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名下1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维保费用共计41640元。
当事人随后又与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委托保养协议》,当事人委托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1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保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委托维保费用共计36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仅存在本案这一次转包电梯维保业务的行为。 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陈述,其先期与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溧水区电/扶梯保养合同》,该合同模版是由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其与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仅是委托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为办理12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检测的申报手续,实际未与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约定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内容,是其未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导致该份合同约定的书面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仅向当事人支付了10409.97元电梯维保费用,剩余31230.03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尚未支付结清,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向南京中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9000元委托维保费用,剩余27000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尚未支付结清,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640元。 当事人与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度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期内,已安排本单位内具备电梯维保资质的员工继续对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违法行为类型: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业务分包、转包的,或者变相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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