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KY01 证券 ”到期兑付,进取级收益共计人民币1.26亿余元,收益率为210%,其中束行农获利人民币1575万余元,刘某获利人民币1467万余元。
综合公开信息可以发现,N银行为南京银行,束行农、戴某分别为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戴娟,“JF1号”则是“聚富1号”理财产品。
2019年2月,南京银行官网回应称,该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总经理戴娟等三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不久后5月24日晚,南京银行公告,该行行长束行农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行长等职务。
在案件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成为一个争议点。束行农及其辩护人提出,束行农实际获利1575万元,源于其个人出资750万元投资新设立的信托计划所得,系正常市场投资收益,不属于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不应予以没收。
束行农等购买单位发行的理财产品,又以单位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理财产品获取高额收益,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事实上,有迹象表明束行农等人前期即具有通过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谋利的主观目的。
在设立“JF1 号 ”理财产品前,莫某某、刘某等人基于专业知识预判到“KY01 证券 ”的发行对象多为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信誉良好。二人通过对“KY01 证券 ”初期发行情况的关注和监测,进一步认为该证券的投资风险低,收益较高。
在N 银行设立 “JF1 号 ”理财产品时,莫某某、刘某即考虑到, 由于人民银行的屡次加息,当时的稳健级理财产品的利率较高,但随着时间推移,资金会宽松,市场利率会下调,到时候可以对已设立的“JF1 号 ”理财产品进行终止,通过再次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设立新的信托计划,降低稳健级的利率,抬高进取级的利率,从而获取高额收益。
莫某某、刘某将上述意见与束行农等人沟通,束行农等人同意,双方经商议决定,在“JF1 号 ”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在理财期限内,只有当投资标的信托计划因提前实现9%年收益率而提前终止时,本期理财产品才随之提前终止 ”,即理财产品在达到9%年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最终,在新的信托计划中,进取级规模仍为6000万元,但认购人数大幅缩减至21人,核心依旧是束行农、戴娟、莫某、刘某等人。由于稳健级的收益率由原来的9%下降至4%,束行农等人购买进取级理财产品获取了1.2亿余元的高额收益。
另一个关键点在于N 银行并没有使用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的理财管理需要。
本案中,N 银行使用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并非基于上述理由,而是由束行农、莫某某等人先行商议决定,后由束行农分管的N 银行金融市场部提出。提前兑付的原因包括: 一是为了掩饰违规行为 。“JF1 号 ”理财产品的利率较高,如果到期兑付,特别是进取级收益的兑付,会引发大规模关注。为了获取二次进取级收益。根据之前商定的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市场行情,可以进行新的信托计划或理财产品设计。通过对新的理财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降低稳健级理财产品的利率,大幅度抬高进取级理财产品利率,获取远高于首次投资 “JF1 号 ”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
使用N 银行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的原因是束行农等人无法找到合适大额资金作为“过桥 ”资金,即兑付的资金达4亿余元, 尚无主体愿意提供“过桥 ”资金先行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待束行农等人联系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后,归还垫付资金。
更重要的是,束行农等人在“JF1 号 ”理财产品收益稳定的情况下,编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06KY 证券 ”收益急剧下降,夸大金融风险。希望通过编造虚假理由, 以达到使用N 银行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进而获取二次进取级收益的目的。 N 银行发布的提前兑付通知和风险告知等公告均为虚假内容,系束行农等人编造,这进一步证明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并非金融理财管理需要,而系束行农等人个人决定。
因此,N 银行并未有提前兑付“JF1 号 ”理财产品的金融管理需要,束行农等人系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及掩饰违规、违法行为,决定提前兑付 “JF1 号 ”理财产品。束行农等人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在约14个月内获得高达210%的投资收益,其收益与其职务便利及违法行为存在紧密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束行农、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束行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束行农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束行农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束行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