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胸前那枚警徽本应代表正义与守护,南京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却为了所谓的“查处任务”,亲手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递到未成年人手中,然后亲自带队“查获”他们。从守护安宁的执法者,到亲手制造毒案的“幕后黑手”——这样的荒诞剧,正在拷问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如果辖区内没有犯罪,难道真的是坏事吗?
【事件回顾】任务压力下,“设计”六名少年吸毒
2024年1月,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了完成查处吸毒人员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合作。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亲手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这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交由6名15-17岁的未成年人吸食。随后,徐某联系马某,马某带队前往宾馆,将这6名刚刚吸过毒的孩子“当场查获”。
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有3名社会人员也被判刑。
【四个灵魂拷问】
一、5年刑期,判重了还是判轻了?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马某欺骗6名未成年人吸毒,情节严重,叠加从重要素,法定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5年刑期虽在区间内,但这是“欺骗6名未成年人吸毒”,不是“欺骗”了事——依托咪酯是一种新型毒品替代物,对青少年大脑发育的伤害不可逆。5年,真的够吗?
值得追问的是,马某是否仅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一个手握执法权的派出所副所长,主动提供毒品、设计全套方案、利用职务便利掩盖犯罪——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为更重的犯罪,值得法律界进一步审视。
二、查毒“任务”该不该存在?
马某的辩护理由是——“为了完成任务”。
关键问题来了:如果辖区毒情治理得好,吸毒人员本就不多,甚至为零,这样的“低发案”为什么反而成了某些考核体系下的“弱点”?一个没有犯罪的辖区,难道不是所有执法者最应当追求的目标吗?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从未规定任何具体的“抓捕任务数量”。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却将查处吸毒人数纳入绩效考核,甚至进行排名。当数字被异化为工作“政绩”、在绩效考核中被赋予不合理的权重时,基层执法人员就被迫承受着“案子够不够多”的压力。
如果我们认同“零犯罪”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治安理想,那么就不应该用“数量指标”来惩罚那些把辖区治理得过好的派出所。反之,如果考核制度逼着执法者去“找案子”“做数据”,那么这种制度本身就为本末倒置的荒唐行径埋下了土壤。
根本问题不是“不该完成任务”,而是不该用有损公平正义的考核机制,逼基层执法者陷入舍本逐末的困境。
制度问题的根源在于:涉毒案件的多寡应当实事求是,如果预防工作做得好,案件自然会越来越少,这是一个良性的趋势;但如果考核机制逼着数据逐年增长,那就是在逼基层“编故事”。
马某案发生后,首要追问的不仅是马某本人,更应该是:这项“任务”是谁下达的?下达任务的大小是否切合实际?为“任务”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难道仅仅是他一个人?以及,上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法者变成“毒贩”,对法治公信力的打击有多重?
马某案最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点,不是毒品的危害性本身,而是对执法公信力的毁灭式打击。
警察本应是社会的“终极安全网”。当一个人被骗、被伤害时,求助的第一对象就是警察。正是基于这份对执法者的信任,公民才敢于放心地将生命财产安全交给他们守护。
如果说一个涉黑人员贩毒是“社会毒瘤”,那么一名派出所副所长主动设局、亲手递毒、亲手抓人,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已经远超“普通毒贩”——因为他借用了公权力和民众信任作为犯罪的掩护。
四、全链条追责,不能止于马某一人
马某案不是孤例。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定量化查毒”“数量排名”等做法,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机制。这种做法一旦失控,必然催生出更多“找案子来交差”的荒唐行为。
这些“任务指标”最终可能倒逼基层从“找案者”异化为“造案者”。如果考核不合理,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当地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彻查考核体系的设计者和默许者,既为基层松绑,也为法治正名。
人民需要的是守护者,不是任务数字
“查毒任务”的设计初衷,自然是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远离毒品。但任何“指标”和“考核”,都不能以背叛法治为代价。
毒品的威胁值得全社会严防死守,但执法的过程也必须守住最基本的法律底线和正义底线。一个真正安宁的社会,不需要通过牺牲执法正义来实现。如果一个辖区的吸毒案少了,那叫“治理有方”,不是“交不了差”。
希望马某案的教训,能让一些地方重新审视他们的统计考核方式。人民需要的永远是真诚的守护者,而不是沉迷于“数据政绩”的任务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