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六合区法院关于派出所副所长马某诱骗未成年人吸毒案的一审判决落地,马某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获刑5年,判决书并未体现对其职务行为的评价。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看到的是判决书背后那个令人不寒而栗的“作恶激励机制”。我们不妨做一个冷酷的假设:如果这次他没有被抓,而是成功了呢?
假如这6个孩子的哭喊没有变成举报信,而是变成了马某年终考核里漂亮的“破案数”;假如这起教唆犯罪没有被揭穿,反而因为“手段高明”被作为典型经验推广;假如马某不仅没有身陷囹圄,反而因为业绩突出,顺利提拔为所长,甚至走上更高领导岗位……
这才是最可怕的结局。
因为在那个假设里,马某验证了一条扭曲的“职场法则”:作恶是有红利的,而且权力越大,作恶的收益越高。他手里的警服不再是守护正义的铠甲,而变成了收割利益的镰刀。今天他能为了KPI诱骗6个未成年人吸毒,明天他手里有了更大的权力,为了更大的“政绩”,他会制造什么?会不会为了“扫黑除恶”的战果,随意罗织企业的罪名?会不会为了“维稳”的数据,将正常的诉求定性为寻衅滋事?
因为尝到了甜头,所以心更黑;因为权力变大,所以胆更壮。当一个执法者发现,制造罪恶比打击罪恶更容易升官,作恶比守法更有利可图,你指望他心里装着百姓?那是奢望。百姓在他眼里,不再是保护对象,而是可以随意收割的“业绩指标”,是通往仕途的垫脚石。
然而,今天的判决,并没有彻底斩断这条“作恶逻辑”。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这起案件的一审定性存在明显的“降维打击”。
这绝非一起简单的诱骗吸毒案。如果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诱骗未成年人吸毒,判5年或许在量刑幅度内。但马某是谁?他是派出所副所长,是手握侦查权的国家公职人员。
他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指使线人诱骗6名未成年人吸毒,再亲自带队“人赃并获”。这是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权力寻租--> 制造犯罪 --> 执法变现。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将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工具。在刑法评价上,这不仅仅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欺骗他人吸毒罪”(最高刑期7年),更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
虽然普通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马某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性质(为了个人仕途利益)。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的行为,应评价为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情节)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适用法定刑更重的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论处。
判决书仅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性,实际上是将一个最高可达10年的重罪,压缩在了最高7年的轻罪框架内。 这种定性的“降维”,直接导致了量刑的“缩水”。5年刑期,对于一个利用公权力系统性作恶、严重践踏未成年人权益的公职人员来说,不仅未能体现“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反而像是在替那个扭曲的“KPI”背书。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避重就轻”的判决,传递出的信号极其危险。它似乎在暗示:只要手段隐蔽,把假案做成“铁案”,作恶者就能获利;即便东窗事发,也不过是换个罪名轻判了事。
公权力之所以可怕,不是因为它有强制力,而是因为当它失去监督时,会异化成一台“将百姓的血肉磨成官员政绩”的冰冷机器。马某案是一个侥幸暴露的样本,但如果法律不能在这个案子上给出一个顶格的、痛彻的否定评价,那么我们实际上是在纵容那个潜藏的“作恶系统”。
如果作恶的成本仅仅是几年牢狱,而作恶的收益却是仕途通达,那谁还愿意做一个守规矩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