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时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就此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达成了协议,那么双方就依约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如果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最终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争议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去处理。
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全面审查父母双方的综合条件,确定哪一方的综合条件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上未成年子女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是2-8周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综合条件。法院需要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夫妻离婚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则需要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尊重未成年子女子女的内心真实意愿,考虑其要求。夫、妻一方的物质条件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子女的真实意愿,需要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真实表达。
如果父、母一方有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另外,无严重过错的一方在另一方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时,可优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是其月总收入的20%-30%;如果有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支付。如果具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月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当给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然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应当继续给付扶养费。
四、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五、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1、符合要求增加抚养费情形的,可以依法主张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些情形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给付方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且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的;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
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当一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或者直接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子女年满8周岁有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七、特殊规则与救济途径
1、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向其主张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离婚时双方约定另一方不需要支付扶养费的,该约定有效。但是,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显著降低或者未成年子女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时,仍可请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一方拖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可以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追讨欠付的抚养费;若子女已成年并且独立生活,直接抚养的一方可追讨对方拖欠的抚养费。
4、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经过多年,拖欠的抚养费也可以追讨。
5、抚养费不能抵销。也就是说离婚的夫妻之间如果有普通债务存在,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此债权金额抵销其应当支付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