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舶公司制订有保密制度,规定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每次的采销竞价等经营情况均为公司机密级信息。2017年,被告人王某进入某船舶公司工作,任公司采购业务;2019年,被告人戴某进入该公司工作,负责采购。被告人王某、戴某各自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商业信息、经营信息等。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王某、戴某经预谋,共同成立某Y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公司主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与销售等业务。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继续在某船舶公司任职,利用其掌握的某船舶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采取报高某船舶公司报价、报低Y公司报价等方式,获取原某船舶公司外国客户订单。被告人戴某负责交易配件的采购及发货,被告人黄某负责提供Y公司经营资金。经查,某船舶公司因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销售利润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某船舶公司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某船舶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戴某、黄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黄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