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按月支付工资,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某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23年7月已经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双方存在演出协议等其他民事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其补足固定工资差额。
随着娱乐新兴行业兴起,脱口秀演员等演艺人员与传媒公司用工关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新问题。本案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提供劳动的过程、支付报酬的金额和周期等,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将主张劳动关系变更为演出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秦淮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