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9)一面宣称“废约”、收回部分主权,一面为换取支持,与列强签订了一批新的不平等条约/协定,如下:
一、对日(妥协丧权)
《淞沪停战协定》(1932):一二八事变后签约,承认日军驻上海、中国不得驻军,上海成“非武装区”。
《何梅协定》(1935):放弃河北主权,中央军、国民党党部撤出河北,禁止反日,日本实际控制华北。
《秦土协定》(1935):察哈尔主权丧失,中国撤军、惩官、禁反日,日军控制察北。
二、对苏(严重失地)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5.8.14)(雅尔塔密约产物):
承认外蒙古独立(156万平方公里永久分离);
旅顺、大连租借苏联30年,苏军驻扎;
中东铁路、南满铁路由中苏共管,苏联控东北交通命脉。
三、对美(全面出卖主权)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946.11.4)(“新二十一条”):
美国商品免税倾销,中国关税自主名存实亡;
美人在华自由居住、经商、开矿、设厂、购不动产,享超国民待遇;
美舰自由进出中国港口、飞机自由飞行,领海领空主权丧失。
《中美航空协定》(1946):美机可在中国任意起降、飞行、运货,领空权尽失。
《中美宪警联合勤务议定书》(1946.10):恢复美军治外法权,美军犯罪由美方审判,中国无权管辖。
《青岛海军基地秘密协定》(1946):战时中美共用青岛基地,美国驻军合法化。
《美国在华空中摄影协议》(1945):美军可自由航拍中国全境,军事机密无保障。
四、对英(妥协留患)
1943年虽签新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但拒绝归还九龙租借地,香港问题遗留。
五、顺带:所谓“改订新约”的真相(1928后)
收回关税自主权(1928)、部分租界(汉口、九江等);
1943年英美名义上放弃治外法权,但经济特权(开矿、设厂、传教)大多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