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龄儿童少年在施教区学校登记入学的条件为:
适龄儿童少年在施教区学校登记入学,儿童户口应随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原则上户籍应在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登记截止日期(5月23日)前取得,且与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应为儿童的监护人,而不是与他人共有权证。
除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凭相关材料在施教区学校登记入学:①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②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抚养权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③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2.入学条件其他情况处理
①家庭拆迁户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拆迁。拆迁未安置到位且未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原施教区学校入学;已安置到位(拿到安置房并领取产权证或因特殊情况暂未领取产权证的),在安置房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未安置到位已购买其他商品房的,须将户口迁入,在商品房施教区学校入学。
②户籍或房产只有一项在主城学区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应在同一户籍,房产应为监护人自有房产,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监护人和儿童少年户籍房产均在六合主城,因户籍空挂或挂在他人(不含儿童少年祖辈)房产名下导致房产与户籍不一致的,应将户口迁到监护人自有房产处以满足入学要求。户口未迁的,以监护人自有房产为入学依据,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③共有产权房家庭的儿童少年入学。监护人与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共有或与他人共有(份额主要为监护人所有)产权房,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在此房产,可在施教区学校入学,户口不在此共有房产处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④户口在祖(外)父母房产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以祖(外)父母房产为入学条件,且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口在此房产的,可在房屋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户口不在的,祖(外)父母房产不作为入学条件。
➤3. 特需儿童入学
特需儿童少年入学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安排至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特需儿童通过“南京市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报名,同时需于7月20日前向报名学校线下提交相关证明(医学诊断)材料以便参加教育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经教育评估认定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学习的残障儿童少年,由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纳入学籍管理。
➤4.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入学
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以及从事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其他符合现行优待政策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等子女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政策照顾对象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5. 长幼随学的适龄儿童入学
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对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有“幼随长”需求的新生试行“长幼随学”。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家庭可向学位有空余的公办学校申请“长幼随学”,经审核后根据学位情况予以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