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审定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1.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我校报名入学
①毕业生户口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毕业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毕业生户口自出生之日起随父母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户籍审定中其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拆迁户子女入学问题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拆迁后已拿拆迁安置房并实际入住,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孩子及监护人的户口迁入,在拆迁安置房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②毕业生家庭拆迁后已拿拆迁安置房并实际入住,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拆迁安置房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③毕业生家庭拆迁尚未拿到拆迁安置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施教区初中入学。
●关于户籍变更问题的处理
在招生工作开始后,毕业生户籍在本区内变更的,原则上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初中就读;就读确有困难或由外区迁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关于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问题的处理
原则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初中招生报名前办理好二手房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每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初中就读(多胞胎、符合政策的孩子除外)。
●关于集体户或户籍空挂户子女就学问题的处理
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等其它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初中学区生
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区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于5月21日至5月23日(截止时间5月23日17:00),登录“我的南京”APP“一件事服务”专栏选择“教育入学一件事”进入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化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平台将对家长填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验。数据校验未通过或有其他线下服务需要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可携带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其它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施教区我校报名登记。
学区生施教区和施教区范围: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省外市(县),随法定监护人到南京(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南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2025〕1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教〔2026〕26号)要求,随迁子女申请到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待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统筹安排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1)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任意一方法定监护人(下同)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时限截至入学当年5月31日);
③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宁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如: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宁缴纳的社会保险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办理时限截至入学当年5月31日)。
6月1日—6月5日(截止时间6月5日17:00)相关材料经有关学校审核通过后,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我的南京”APP“一件事服务”专栏选择“教育入学一件事”进入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各学校接收的随迁子女,在编班、收费、评优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随迁子女,需回户籍地登记入学。对于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拒绝该生入学,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本区入学。
(2)对随迁子女继续在我市参加“小升初”入学的,若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所在区与小学就学所在区不一致,应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初中学位。
根据教育局要求,栖霞街道、仙林街道的随迁子女由我校负责材料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