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彩礼的认定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是认定某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
二、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的财物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三、离婚诉讼中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
1、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拒绝共同生活,可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结合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人民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
4、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5、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闪离”情形)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说明: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6、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同居后分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说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依法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
7、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男方与女方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后。后因女方发现男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因男方向女方隐瞒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酌情向男方返还彩礼。
8、双方在离婚或分手协议中约定女方返还彩礼且协议合法有效
四、嫁妆因素的调整作用
女方家庭陪送的嫁妆价值应当在确定返还金额时予以相应扣减,以避免女方因陪送嫁妆而产生不合理的负担。
五、婚介机构相关问题
虽然婚介机构高额服务费问题不属于彩礼返还的直接情形,但作为涉彩礼纠纷的关联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婚介机构基于林某(男)希望尽快找到伴侣结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服务费17万元,林某与婚介公司介绍的赵某登记结婚后因发生矛盾迅速离婚。法院认为,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婚姻不是开盲盒,幸福不能作赌注,对人对己负责,方可期待收获良缘。
六、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需要综合考量的主要因素
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1、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共同生活时间越长,给付彩礼的目的越趋于实现,返还可能性越低、返还比例越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2、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认定“过高”需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3、彩礼实际用途及嫁妆情况: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家庭开销等,嫁妆价值应在返还金额中相应扣减。
4、孕育情况:是否曾怀孕或生育子女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已生育子女,返还比例一般显著降低,甚至不予返还。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5、双方过错情况:若女方存在骗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或男方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等过错,可能影响返还比例的认定。
6、当地习俗:彩礼的认定、返还比例的确定,均需结合当地风俗习惯。
7、婚姻登记状态: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在形式上成立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仅以登记状态作为判断彩礼目的是否实现的唯一标准,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
七、证据收集实务提示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建议当事人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最好备注“彩礼”字样)、取款凭证、现金交付的证人证言;
2、性质证明:能够证明款项为彩礼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录音或证人证言;
3、婚姻状况证明:未登记结婚的提供身份信息材料;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生活困难证明:若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低保证、医院诊断及费用清单、借贷合同等;
5、共同生活及孕育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出游照片、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说明: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比例,需结合个案事实由人民法院综合裁量,具体案件建议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