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为破解移动源污染跨区域治理难题提供了典型示范。
一是针对船舶污染流动性大、发现地与发生地分离的执法难点。本案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了“发现地查处、异地赔偿、本地修复”的高效闭环模式,有效填补了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制度空白。
二是践行陆海统筹理念,将赔偿资金精准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此举既契合长江大保护战略,又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流域生态平衡,实现了生态效益最大化,彰显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三是海事、生态环境、检察及属地政府多部门协同发力,巩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