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初营建南京都城时,为均平徭役而推行“均工夫”制度,按田亩佥派民夫赴京服役。本文以南京城墙现存临江府新喻县(今江西新余)产城墙砖为实物切入点,结合砖铭中“均工夫造”“洪武四年/七年”等纪年铭文及“总甲—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五级基层责任人体系,考察明初“验田出夫”原则在城砖烧造中的具体实施。研究发现,新喻县砖铭不仅呈现了“十一都均工夫造”等早期役法印记,还反映出“都”作为基层地域单元在佥役中的作用。砖文所载府县提调官、司吏与基层甲首的层级责任链,实为明初“物勒工名”质量追溯制度与徭役征派体系交互作用的历史见证,为理解洪武年间基层社会组织演进提供了珍贵的实物史料。
关键词: 南京城墙;砖铭;均工夫;新喻县;明初徭役
一、引言
南京明城墙是明初营建都城的标志性工程,其砖石结构之坚固、规模之宏大,在世界都城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保证城砖质量,明廷实行严格的“物勒工名”制度,于砖侧模印产地、督造官吏及工匠姓名,形成贯穿府、县、乡、里的完整责任链条。据统计,南京城墙砖产地涉及长江中下游五省一百六十二州县,其中江西行省临江府新喻县(今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所产城砖因铭文独特、纪年明确,成为研究明初徭役制度的重要样本。
既往研究多从宏观层面讨论“均工夫”役法的制度渊源,或从整体上梳理南京城墙砖文的类型与书体。本文则聚焦新喻县产城砖,通过释读其砖铭中的“均工夫”字样、纪年信息及基层责任人姓名,结合《明太祖实录》等文献,探讨洪武初年“计田出夫”原则在城砖烧造中的具体运作,以及砖文所反映的明初基层社会组织形态。
二、“均工夫”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实施
“均工夫”是明初为营建南京都城而实行的一种特殊徭役制度,其核心原则为“验田出夫”或“计亩出夫”。洪武元年(1368)二月,中书省议“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名曰均工夫役”,然朱元璋以“民力有限”为由未立即采纳。至洪武八年(1375)三月,朝廷重新编制均工夫图册,诏令“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检核直隶应天等十七府、江西所属十三府,计田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顷,出夫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人。
新喻县城墙砖(图片来源“金风玩索”
值得注意的是,学界研究指出“均工夫”并非单一役法,而是包含三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具体役法:第一种实行于南直隶及江西部分府县,按每田一顷出夫一人,服役者农闲时赴京服役三十日;第二种在京师营建高峰期实行,范围扩至湖广等地,专门负责烧造并输送城砖,砖上常勒“均工夫造”字样;第三种则与里甲正役相交织。
高寿仙等学者进一步指出,烧造并输送城砖的均工夫役属于“扩展版的均工夫役”,其佥派对象集中于江西、湖广及南直隶沿江府县,原因在于这些地区与长江水系相通,便于城砖运输,且是明初实行均工夫制度的重点区域。
三、新喻县社会经济及所产城墙砖的铭文类型与特征
(一)临江府新喻县的历史沿革及地理环境与交通条件
新喻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年)设立的新渝县,唐天宝元年(742年)因传写之误更名为新喻县。宋淳化三年(992年)置临江军,新喻属临江军。元贞元年(1295年)因辖区人口逾五万户,新喻县升为州,属临江路管辖。明洪武二年(1369年)被降格为县,复称新喻县并改隶临江府。新喻县因地处袁水流域,自古为赣西重镇。
从地理环境看,新喻县境“东邻清江,西接宜春,南连吉安,北通上高”,境内袁河自西向东流入赣江,赣江则纵贯南北,直下鄱阳湖,转入长江,可直达南京。
《西江志》对新喻县的水路交通有更为具体的记载:“一水路自县东门往下一百七里至泗溪渡,本府清江县交界”,袁河流经县治,水深流缓,可通舟楫,赣江“江面宽阔,四季通航,大船可载重数万斤”。这种天然的水运条件,使得新喻县所产城砖可以通过袁河—赣江—长江—秦淮河的水路网络,直接运抵南京城下。一块城砖重约二十公斤,若以陆路运输,需人力肩挑背负,效率极低;而依托水路,一船可载数千块,大大节省了民力。明廷选择江西沿江府县承担城砖烧造任务,正是基于对运输成本与地理条件的精确计算。
此外,新喻县境内多丘陵岗地,土质黏重细腻,富含铁等矿物成分,且新喻多陂塘,据隆庆《临江府志》载“临江府四县陂塘圩岸水利共一千七百九所”,其中新喻“五百二十六所”,水田陂塘中的塘泥体质细腻,敲之有声、断而无孔,极宜烧造砖瓦。本地早有取塘泥烧造陶器、砖瓦的传统。故临江府所产城砖以青砖为主,袁州府各县以玉砖(瓷砖)为代表。朝廷在征派均工夫时,实际上是在利用并改造地方既有的手工业体系。
(二)新喻县的经济基础与人口田亩
“均工夫”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验田出夫”,田亩数量直接决定出夫名额。因此,新喻县的经济规模与田亩数量,是理解其城砖烧造负担的关键变量。
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八年检核数据,江西全省计田五十四万余顷,出夫五十四万余人,平均一顷出一夫。
临江府作为江西十三府之一,据隆庆《临江府志》载,临江府的田土可分田、地、窟、塘四类,据学者考证,“四类田土中属官的部分不用承担均工役”,属民的部分也仅田、地两项承担,而窟、塘不需要承担。“新喻官民田地窟塘共九千八百三十二顷,民田七千三百顷、民土一千七百九十一顷”,田土两项合计为九千零九十一顷,按“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那么新喻县应出“均工夫”9091人。而临江府“官民田地窟塘共二万八千二百三顷”,其中民田“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一顷”、民土“三千九百六十五顷”,新喻县民田七千三百顷,占临江府三县民田的比例为43.61%,田、土两项合计九千零九十一顷,占临江府的43.91%;因此新喻县所出的“均工夫”也同比其他两县更多,这也解释了为何为何《南京城墙砖文》中收录新喻县城墙砖更多的原因。
隆庆临江府志载临江府四县田土情况隆庆临江府志载新喻县田土情况这些夫役并非全部赴京服役,而是按工部分派的任务,或烧造城砖,或运输木料,或赴京应役。城砖烧造作为“扩展版均工夫”的主要内容,占据了新喻县夫役的相当比例。
《新喻县志》载明代新喻县“田多膏腴,民勤耕作,岁产稻谷、苎麻、柑橘甚丰”。据隆庆《临江府志》载“嘉靖五年,(临江府)户十三万五千八百七十二,口四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一”,而同时期新喻县“户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十二万六百三十一”,人口占整个临江府四分一强。
(三)南京城墙砖喻县砖文的主要内容
新喻县砖文的格式较为规范,一般包括以下要素:府县地名(临江府新喻县)、各级官员(提调官、司吏、照磨等)、基层组织者(总甲、甲首、小甲)、技术人员(窑匠)及具体造砖者(造砖人夫或人户)。以砖文一为例:提调官知县李公让、司吏宋征、照磨李公让、总甲张囦、小甲罗崇伏、窑匠廖安八、造砖人夫黄升。
明南京城墙新喻县城墙砖
序号 | 提调官 | 司吏 | 照磨 | 司吏 | 总甲 | 甲首 | 小甲 | 窑匠 | 人户/造砖人夫 | 备注 |
1 | 李好正 | 宋征 | 李公让 | 简澄 | 张囦 | | 罗崇伏 | 廖安八 | 黄升 | |
2 | 李好正 | 宋征 | 李公让 | 简澄 | 张囦 | | 罗崇伏 | 廖安八 | □升 | |
3 | 李好正 | 宋征 | 李公让 | 简澄 | 李仲达 | 段秀端 | 周辛 | 胡文富/刘成五 | 陈相达 | |
4 | 李好正 | 陈鉴 | 李公让 | 简澄 | 胡原凯 | □彦高 | 张九四 | 易开 | □□□ | |
5 | 李好正 | 陈□ | 李公让 | □澄 | 胡原凯 | 袁彦高 | 王以章 | 易□ | □□ | |
6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简澄 | 胡原凯 | 袁彦高 | 王义□ | 易开 | □□□ | |
7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简澄 | 胡原凯 | 袁彦高 | 韩四九 | 封原清 | □□□ | |
8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简澄 | □原□ | □□□ | 韩四□ | 易开 | 黄□□ | |
9 | 李好正 | 陈鉴 | 李公让 | 简澄 | 肖轻 | 刘名德 | 黄孟益 | 易开 | □祖 | |
10 | 李好正 | 陈鉴 | 李公让 | 简澄 | □轻 | 刘名德 | 蓝茂甫 | 易开 | 张贵 | |
11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简澄 | 雷孟振 | □□□ | 韩四□ | 易开 | 黄□□ | |
12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简澄 | 丁建玉 | 张伯□ | 张囦 | 阮和 | 张宗伯 | |
13 | 李好正 | 宋征 | 李公让 | 简澄 | 胡南友 | 谬原正 | 谬义德 | 陈季明 | | |
14 | 李好正 | 宋□ | 李公让 | □澄 | 阳用辉 | 刘原□ | | 李信人 | 阳用辉 | |
15 | 李好正 | 宋征 | 李公让 | 简澄 | 雷孟震 | 何清甫 | 简资深 | 廖伏 | □□□ | |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新喻县砖文明确刻有均工夫相关字样。如砖文二:临江府新喻县均工夫役造;砖文三:新喻县三都均工;砖文四:临江府新喻县十一都均工夫造;砖文五:临江府新喻县四十一都洪武四年均工夫造。这些铭文将均工夫与造砖直接关联,是研究该制度的第一手材料。
(四)新喻县砖文中的纪年与分期
根据砖文内容和格式的差异,可将新喻县砖分为三个时期。
早期记名式城砖(约洪武元年至四年)格式较为简单,部分仅刻府县名和年份,责任人层级较少。如“临江府新喻县造”、“临江府新喻县均工夫役造”、“临江府新喻县四十一都洪武四年均工夫造”,仅标注府县、都图、年份及均工夫造字样,尚未出现完整的官员体系。“新喻县八都洪武四年均工人夫……”铭文砖,其纪年明确为洪武四年,显示新喻县在明初城砖烧造初期即已参与均工夫役。

| 
|
临江府新喻县造 | 新喻县三都均工£ |
早期南京城墙砖
在此之前一些学者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三年七月辛卯,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 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而普遍认为洪武初期仅在“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此二十一府实施“均工夫”制,最迟在洪武八年才拓展到“江西所属一十三府”,而新喻县洪武四年铭文砖的出现,证明不排除洪武初年曾从上述二十一府外的州府进行佥役的可能。杨国庆在《明南京城墙营造中的管理体制与砖文》中亦指出“洪武三年(1370)征派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役时,因属于“赴京”均工夫”役,故未提到临江府等府的属县”。
中期砖(约洪武五年至七年)格式趋于规范,形成了提调官、司吏、总甲、甲首、小甲、窑匠、人户的多级责任体系,砖文多侧面竖书,字体较为规整。如“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典史□□洪武七年城砖司□□□十□都人匠张口”,此砖虽部分文字残损,但已出现府县提调官、司吏及“都”“人匠”等信息,表明至洪武七年,新喻县在均工夫役框架下已开始建立层级责任体系。
“刀把型”新喻县造南京城墙砖成熟期九级责任制砖(约洪武八年至十七年)责任体系最为完备,随着城砖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新喻县砖逐渐出现完整的九级责任制铭文。例如,有砖文记载:“临江府提调官照磨李好正司吏宋徵新喻县提调官知县李公让司吏简澄”,左右分别刻有府县四级责任官吏(临江府提调官、司吏,新喻县提调官、司吏),另一侧则刻基层造砖五级责任人(总甲、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姓名。砖文内容详尽,部分采用戳印方式,格式更加统一规范。
九级责任制砖四、砖铭所见新喻县“均工夫”役的实践
(一)“都”作为佥役地域单元
新喻县砖铭中频繁出现“三都”“八都”“十一都”“四十一都”等字样,表明“都”是洪武初年城砖烧造中最重要的基层地域区划。吴滔等学者指出,宋元以来形成的“都”作为基本地域区划,在明初均工夫役中仍被沿用,是佥发人夫、匠户的前提。康熙《新喻县志》载“明洪武二年,并凤巢、登龙二乡为登丰乡;又并升平、蒙山二乡诶升蒙乡,共九乡五十四都二百七十图”。
三都:出现1次,为“新喻县三都均工”。明代新喻三都属登丰乡,即今仙来办、珠珊境内,三都应为垱下至横板桥沿袁河区域。
新喻县三都烧造城墙砖八都:出现1次,为“新喻县八都洪武四年均工夫造”。明代新喻八都属振藻乡,即今水西以南、珠珊以东,八都应为雷陂、至鹏湖沿袁河区域。
新喻县八都烧造城墙砖九都:出现2次,为“临江府喻县九都”。明代新喻九都属振藻乡,即今水西以南,九都应为亭孜至珍田沿袁河区域。
凤阳中都城墙砖新喻九都烧造十一都:出现1次,为“临江府新喻县十一都均工夫造”。明代新喻十一都属振藻乡,十一都应为今水西镇以南潭隅、河坪、彭家沿袁河区域。
新喻县十一都烧造城墙砖四十一都:出现2次,为“临江府新喻县四十一都洪武四年均工夫造”、“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典吏□□洪武七年司吏制四十一都人匠张秀”。明代新喻四十一都属钟山乡,即今河下镇以西境内,四十一都应为今垱头、龙伏、下埠沿袁河区域。
新喻县四一都烧造城墙砖与洪武十四年(1381)后普遍推行的黄册里甲制不同,均工夫役“专以田土为单位科派”,采取通计一县应役田数再确定出夫名数的办法,而“都”正是统计田亩、佥派夫役的基本单元。
(二)府县提调官与司吏的督造责任
新喻县砖铭中的府县责任官吏,是朝廷为城砖烧造临时设置的督造体系。府级提调官多由通判、照磨、同知等佐贰官兼任,如“临江府提调官照磨李好正”;县级提调官则由知县、典史、主簿等兼任,如“新喻县提调官知县李公让”。司吏则负责办理文书、簿籍,如“司吏宋徵”“司吏简澄”。
提调官与司吏这种“南官北调”或本地佐贰官兼任的提调制度,确保了朝廷对地方烧造事务的直接控制和监督。
新喻县砖铭责任体系一览
层级 | 职务 | 人名示例 | 职责 |
1 | 府级提调官/照磨 | 李好正 | 总体督造 |
2 | 府级司吏 | 宋征/陈鉴 | 文书管理 |
3 | 县级提调官、知县 | 李公让/闵焕 | 县级督造 |
4 | 县级司吏 | 简澄/张忠 | 县级文书 |
5 | 总甲 | 张囦/胡原凯 | 基层总管 |
6 | 甲首 | 袁彦高/刘名德 | 甲户之首 |
7 | 小甲 | 罗崇伏/韩四九 | 直接管工 |
8 | 窑匠 | 廖安八/易开 | 烧砖技术 |
9 | 人户/造砖人夫 | 黄升/陈相达 | 制坯造砖 |
资料来源:据《南京城墙砖文》新喻县砖铭整理
(三)总甲、甲首、小甲与基层佥派
新喻县砖铭中的“总甲—甲首—小甲”体系,是均工夫役在基层社会的具体执行组织。杨国庆等学者认为,总甲制是朝廷专为城砖烧造和运送而设立的临时组织,其基础是农村既有的基层组织,但“总甲、甲首、小甲委以专人,自成系统”。新喻县城墙砖中总甲出现最多的是“胡原凯”,出现频率为5次;其次为肖“肖轻”、“张囦”各出现2次。甲首中出现最多的为“袁彦高”,出现频率为4次。
总甲与甲首例如,新喻县砖中“总甲丘德渊”“甲首张渊”“小甲肖道隆”等铭文,显示了一个总甲下辖若干甲首、一个甲首下辖若干小甲的层级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总甲制与洪武十四年后确立的里甲制并不完全等同,前者是专为工役设立的临时组织,后者则是全国性的户籍与赋役制度。一般而言,一县下辖若干都,一都下辖若干图(里),一图即一里,编户一百一十户,“选丁粮近上者十户为里长户,管理一里百家差粮等事”。以都为单位征派均工夫役,说明明初的徹役征派已经依托于基层行政区划系统,但由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黄册里甲制度尚未全面推行,此时的新喻县的都、图组织仍处于过渡阶段。
(四)窑匠、造砖人夫与技术分工
在新喻县砖铭中,窑匠与造砖人夫是具体承担烧造任务的劳动者。窑匠负责入窑烧制,是确保城砖质量的关键技术环节;造砖人夫则负责制坯、运输等体力劳动。部分砖文还出现“窑匠”与“匠人”两级窑匠管理层,显示大窑场中窑匠团队的内部分工。窑匠出现次数最多的为“易开”,出现频率为7次。

| 
|
窑匠易开 | 窑匠易开 |
五、砖铭及史料所见新喻城砖督运、督造中的地方官员
(一)知县闵焕与城砖督造
从砖铭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在均工夫役的城砖烧造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县级提调官,知县是城砖烧造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向上级督造官负责,又要协调基层的甲首、窑匠和人夫,还要确保城砖的质量和数量。这种多重压力下的工作,使得知县成为均工夫役中最关键的环节。
闵焕是新喻县砖铭中出现的第一位县级提调官。据道光《新喻县志》卷八"名宦"载:"闵焕,洪武四年任,凡祀典坛壝多其所建。"砖铭证实,闵焕不仅是新喻县的首任知县之一,还承担了南京城墙砖的督造任务。一块砖铭记载:"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闵焕典吏张忠司吏□□洪武七年分烧均工城砖匠人张□"。这条铭文说明闵焕在洪武七年仍在任,并亲自督导均工夫役下的城砖烧造。
时任新喻知县闵焕督造的城墙砖闵焕在任期间主持修建了多项祭祀设施,其政绩受到地方志的好评。从砖铭可知,他在城砖督造中也尽职尽责,其名字与城砖质量直接挂钩,体现了"物勒工名"制度对地方官员的约束力。
(二)知县李公让的悲剧
李公让是新喻县砖铭中出现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其事迹更为曲折。据县志载:“李公让,洪武七年任,廉洁有能名,开设在城东北坊、西南坊,重修通济桥,并谕民以时修举。邑境中桥道之废坏者,凡事务在便民安农,邑人至今传其善政。以造作城砖,拂督造者命,诬以毁坏砖坯,重劳民力,得罪死,民咸冤之。”
李公让督造的城墙砖
李公让是已知的首位因南京城墙砖事而殉职的地方官员,具有重要的历史纪念意义。从砖铭还可看出,府级提调官照磨李好正是李公让的直接上级。方志记载李公让“以造作城砖,拂督造者命”,这里的“督造者”应当就是府级提调官。结合砖铭,我们可以还原出这样一幅图景:李公让作为新喻县知县,负责督造城砖,因坚持质量标准或拒绝苛派而得罪了府级督造官,被诬陷“毁坏砖坯,重劳民力”,最终获罪而死。
这一悲剧深刻揭示了明初国家工程征派中中央意志与地方利益的尖锐矛盾。对于南京城墙来说,李公让是一个英雄。他是目前所知为南京城墙而献身的首位官员,值得后人怀念。在新喻县任期内,李公让“增修县署”、“继修县学”,而被列入“名宦”之一。方志中“民咸冤之”的记载,反映了地方民众对这位廉洁知县的深切同情,也从侧面印证了“均工夫”役在实施过程中对地方官员造成的沉重负担。
(三)县丞陈德宣与城砖贪污案
大规模国家工程往往伴随着腐败问题,明初南京城墙砖的烧造也不例外。《御製大誥三編》载,部分官员在城砖督造过程中贪污受贿,给地方带来沉重负担。如新喻县丞陈德宣“为城砖事受钞一百一十贯,戴绞罪还职”。
新喻县丞陈德宣不见于县志,但其命运与李公让不同。据记载,陈德宣因城砖事受钞戴罪,说明在城砖烧造过程中,部分官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朱元璋对这类腐败行为严惩不贷,陈德宣虽“戴绞罪还职”(即判处绞刑但允许继续履职),但已受到极重惩罚。类似案例还有龙泉县丞黄敬中“为城砖事受钞70贯,戴流罪还职”,武宁县丞刘文暵“为查城砖分受钞78贯,戴流罪还职”等。
陈德宣的记载更有甚者,朱元璋的随从周金保等八人,“为催办城砖事差往常州等府,至彼受财无厌,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赃私,经九月不至。差人诣所在捉拿,本人已于本处娶讫妻室,盖造院宅,置买牲口,就彼为家”。这些案例说明,城砖烧造不仅是工程问题,更是明初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场域。
(四)因督运、督造得力而升赏的官员
除方志与砖文外,墓志铭也为研究城砖督造提供了重要线索。洪武二十一年(1388)新喻梁寅所撰《明故奉直大夫浙江衢州府同知子源公墓志铭》记载:
“洪武四年,适有诏下,有司郡侯刘延访及之,敦遣诣京,应诏授南京营缮司,督修京城,底续铨鲁爱其才,累迁至浙江衢州府同知”。
墓主子源公,讳睿,字子源,号前溪,渝北官溪人(今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官陂)。因“颖异有俊才,性易直,动循度矩,行无颇僻”于洪武四年应诏以贤良方正授南京营缮司,“督修京城”。虽然墓志未明言城砖烧造,但“督修京城”必然涉及城砖事务。子源公后来“累迁至浙江衢州府同知”,在任期间“有钱姓者策马入城,蹂子死,法司拟抵命,君力辩以为初杀人无意得减论”,展现了其司法才能。简睿因督修南京城得力,而累迁至浙江浙江衢州府同知,后以奉直大夫致仕。其应诏时已41岁,彼时其是否会砖瓦匠技艺我们现已不得而知,但从流传水北的“南溪祠堂官溪厅”的民谣来看,简睿当时在南京督造南京城修建,应能熟练掌握江南地区香山帮“厅堂”建筑的制作技艺,并将此技艺带回新喻老家,营造厅堂“嘉会堂”。
《营造法原》中厅堂式建筑贴式简睿故乡水北镇官陂厅堂式民居因此后人称赞曰:
先人考卜建华厅,诒燕垂今世几更。
奕叶攸跻蒙庇覆,本支爰处庆盈成。
地容旋马春秋旧,阁待生槐岁月赢。
后代肯堂何所慕,封立门外看经营。
更具史料价值的是,县志中新喻洋津罗和的传记中明确确提到了“运甓来京国”的诗句。仪部郎祝銮赠诗云:
运甓来京国,清贫众所知。
肉忘三月味,钱却一文私。
秋官郎胡琏和之云:
公心谁解得,天地鬼神知。
昼夜持三事,门墙绝点私。
这里的“运甓"即运输城砖,“甓”为砖的别称。罗和“尝督运皇砖,输内府,寓都下逾年,澹泊自如”,说明城砖运输也是均工夫役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督运官员需在京城长期守候,等待验收。
罗和,字天和,号涧松,麻丘人(今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洋津),珦二十二世孙志仁之裔也。正德乙亥任芜湖县丞。史载“尝督运皇砖,输内府,寓都下逾年,澹泊自如”,仪部郎祝公銮赠之诗云:“运甓来京国,清贫众所知。肉忘三月味,钱却一文私。宝鉴悬天际,寒花照水湄。何人司考绩,左劵有吾诗”。秋官郎胡公琏和之云:“公心谁解得,天地鬼神知。昼夜持三事,门墙绝点私。冰壸涵月影,秋水湛江湄。匪是人虚誉,春官赠有诗”,因督运皇砖得力,罗和“九年课最,擢易州判官”,后“力请老,进阶宣议郎,致仕”。传记中还提到罗和“出身虽由胥吏,守亡无愧士流”,说明明初城砖督运、督造官员来源多样,既有科举正途,也有胥吏出身,但均受到严格考核。府守傅钥署其考曰:“出身虽由胥吏,守亡无愧士流。”这种对胥吏出身的肯定,反映了明代用人务实的一面。
六、从砖铭看明初基层社会组织
新喻县产城墙砖的铭文演变,清晰反映了明初基层社会组织从均工夫役向里甲制过渡的历史轨迹。洪武七年以前,砖铭多仅载“均工夫造”,府县官吏姓名,基层责任人记载阙如,导致质量难以追溯。
洪武七年至十年间,逐渐出现总甲、甲首、小甲及“都”“里”等组织名称,如“新喻县八都”“十□都人匠”等,表明朝廷在完善城砖质量追溯制度的同时,也在摸索基层工役组织的编制方式。
至洪武十四年全国推行黄册里甲制度后,均工夫役逐渐被里甲正役取代。但砖文显示,专为城砖烧造设立的总甲制并未立即消失,而是与里甲制并存一段时间。例如,部分新喻县砖同时出现“总甲”与“都”的字样,前者是工役组织的临时编制,后者是长期稳定的地域区划,二者的叠合正是明初基层治理复杂性的体现。
七、结语
南京城墙所藏新喻县产城墙砖,以其丰富的铭文信息,为研究明初“均工夫”制度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实物证据。从“新喻县八都洪武四年均工夫造”的早期简略铭文,到“临江府提调官照磨李好正司吏宋徵新喻县提调官知县李公让司吏简澄”的成熟期九级责任制,砖文的演变轨迹与明初徭役制度的完善过程高度同步。新喻县城墙砖铭文是研究明初均工夫役与基层治理的珍贵实物史料。通过对砖文、方志、墓志铭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新喻县城砖烧造实行的是"扩展版均工夫役”,以"计田出夫”为原则,通过“总甲—甲首—小甲”三级基层组织进行佥派,与里甲制有本质区别。铭文中的“三都”“八都”“九都”“十一都”“四十一都”等字样,揭示了徭役征派以“都”为具体的空间单位。此外,部分砖文表明新喻县除参与明南京城早期的建设外,还参与明中都(凤阳)的城墙砖烧造。透过这些砖铭,我们得以窥见洪武年间“验田出夫”原则如何在赣江中游的一个普通县份落地生根:以“都”为地域单元统计田亩,以府县佐贰官为督造中枢,以总甲、甲首、小甲为基层佥派网络,以窑匠、造砖人夫为终端执行者的完整生产、监督的质量制度体系。
第二,新喻县知县李公让是目前所知为南京城墙而献身的首位官员。他因“造作城砖”被上级督造官(照磨李好正)诬陷致死,反映了洪武初年国家工程中严酷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方志编撰者在政治高压下的“春秋笔法”。
第三,墓志铭资料补充了砖文与方志的不足,揭示了城砖督运官员的日常生活与道德操守。“运甓来京国”的诗句,为理解均工夫役的督运环节的社会文化影响提供了新视角和证据。
第四,新喻县案例表明,南京城墙砖文不仅是建筑史资料,更是研究明初政治制度、基层治理、社会结构的重要文本。将砖文与文献相互参证,可以纠正传统记载的偏颇,还原历史的复杂面相。
南京城墙屹立六百余年而不倒,与其砖文背后的严格责任制密不可分。新喻县砖文所承载的历史记忆,尤其是李公让的悲剧命运,提醒我们关注宏大工程背后个体的牺牲与冤屈。正如研究者所言,“对于南京城墙来说,李公让是一个英雄”,他的故事值得后人永远怀念。六百余年后的今天,这些刻有“均工夫”字样的城砖仍嵌于南京城墙之上,这些鲜活的匠役群体却在县志中没留下任何线索,它们不仅是冷峻的历史遗存,更是无数新喻县民夫、窑匠、甲首曾经存在的生命印记。对这批砖文的进一步系统整理与考证,必将深化我们对明初国家治理、基层社会及工匠制度的认知。
参考文献
[1] 杨国庆. 南京明城墙砖文中的基层组织研究[J]. 东南文化, 2011(1).
[2] 高寿仙. 关于明初的均工夫役[J]. 北京大学学报, 2017(7).
[3] 吴滔. 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J]. 历史研究, 2016.
[4] 杨国庆, 夏维中. 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C]//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1.
[5] 王裕明. 明代总甲设置考述[J]. 中国史研究, 2006(1).
[6] 刘斌. 财政与僧政:从民间赋役文书看明初佛教政策[J]. 参考网, 2021.
[7] 陈瑞, 王裕明. 南京明城墙砖铭文三题[J]. 相关期刊.
[8] 周运中. 南京明城砖铭文新探[J]. 相关期刊.
[9]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 南京城墙砖文[M]. 相关出版物.
[10] 明太祖实录[M]. 卷九八, 洪武八年三月壬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