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秩序,近期,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重拳出击,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旅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通过还原违法事实、释明法律依据、强化警示教育,引导旅游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从业人员恪守执业准则。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游客,报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不要相信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低价游,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虚假夸大宣传,一定要签订规范的新版旅游合同并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在参团旅游时要依照合同维护自己权益,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保留证据坚决维权。
1.盈达(南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该案是一起典型“无证经营”案件。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旅游推介会、会员充值赠送旅游的方式,吸引游客消费,组织旅游活动,且存在失联不兑付游客权益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余元,对负责人胡某某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旅游市场无证经营的典型案例。不法主体以旅游推介、会员充值赠游为噱头,无证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后续失联推诿、拒不兑现服务承诺,严重侵害游客财产与消费权益,扰乱旅游市场准入秩序。本案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旅游行为,有效震慑同类违法乱象,警示市场经营主体须依法持证合规经营。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蒋某某假冒其他旅行社,自行招徕、组织游客出游,共组织4个旅游团队,涵盖日本、云南、东北雪乡、欧洲等行程,累计招徕游客134人,通过收取团费、支付接待费等核算,共计获利22484元。
鉴于蒋某某曾于2023年因同案由被总队处以行政处罚,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再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万余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招徕组织游客,借失信惩戒规避账户监管、借用他人收款,跨出境、国内多线路组织旅游活动,违法情节隐蔽且涉及范围广,严重扰乱旅游市场准入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本案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及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同类违法乱象,警示各类主体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旅游业务,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为旅游消费安全筑牢防线。
3.江苏至千里国际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该案是一起典型“保险团”案件。该旅行社作为境内旅行社,无出境旅游经营资质,受山东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委托,组织山东等地两批160余人参加“越南芽庄6日游”出境旅游,未签订旅游合同,行程中含有多个购物店,因游客购物退货纠纷引发舆情。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协助游客完成退货退款33万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该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其处以罚款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停业整顿30日,对负责人胡某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境内旅行社超范围无证经营出境游的典型案件。依托保险渠道捆绑营销,大规模组织出境团队,规避合同管理,串联购物环节,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与网络舆情,潜藏重大旅游安全及合规风险。本案依法从严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在同步化解涉旅矛盾、挽回游客经济损失的同时,有力规范了跨界捆绑旅游营销乱象,进一步强化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监管,切实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与游客合法权益。
4.南京望江南国际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该案是一起典型“不合理低价游”案件,旅行社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在杭州、桐乡等地购物安排。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该社处以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万余元、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其负责人张某被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不合理低价游案件,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此类案件以低于成本价揽客,暗藏变相强制购物等陷阱,严重侵害游客权益、败坏行业风气。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能形成有力震慑,促使旅行社诚信经营,又能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提升游客的出行体验与安全感。
5.南京禾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南京禾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游客参加“内蒙古大草原双飞5日游399元”旅游线路,其宣传页面上标注所有参团游客“强制必消自费999元”,并明确“必须消费项目费用”与“团费”必须一并收取,两名游客报名参加了此行程。该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其罚款4000元。
本案是旅行社违规设置强制必须消费项目的典型案例。旅行社以低价旅游产品为噱头,在行程宣传及合同中明确设定必消自费项目,强制游客一并支付费用,变相增加游客消费负担,违反旅游服务公平原则,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依法立案查处,精准打击强制“必消”、变相宰客的违法行为,明确旅行社不得设置强制性自费项目的法律红线,警示旅游经营主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定价及合同履约行为,切实保障游客自主消费权。
6.南京卓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南京卓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三水江南”线路多个旅行团期间,通过微信、抖音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承诺全程无二次消费、隐形消费及强制消费,行程安排中也未标注购物店,但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3至6个购物店。在实际行程中组织游客前往苏州、桐乡等地购物店消费,严重挤占了正常的参观游览时间,引发大量投诉。这种网络宣传内容与实际接待行程不符的情况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旅行社罚款3.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某某罚款8000元。
本案是旅行社线上虚假宣传、刻意隐瞒购物安排误导游客的典型案例。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作出无购物、无隐形消费的承诺,却在合同与实际行程中暗藏多处购物点位,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游客,极易引发旅游服务纠纷,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查处直击线上旅游营销乱象,厘清宣传承诺与合同履约的法律边界,严厉整治旅游产品虚假推介行为,压实企业宣传发布与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引导行业恪守诚信经营准则,规范线上旅游招徕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旅游市场消费秩序稳定。
导游是旅游服务的核心提供者,其执业行为直接影响游客的出行体验。该案中,导游李某某受南京乐悠行国际旅行社委派,行程中为杭州某购物店做促销,向游客发表“每个商场在当地政府文旅局要交1000万质保金……到文旅局投诉举报,会有200万赔偿额”等虚假言论,欺骗旅游者消费;还发表“今天如果你一分钱不消费,我会不会不高兴?来,看我,告诉你,我一定会”“有钱的你多花一点,没钱的你少花一点,但是你不能一分钱都不花,这样的话我说了,你也尴尬,我也尴尬”等言论,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李某某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总队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并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导游执业失范突出问题,是导游利用虚假话术诱导、言语施压、变相强迫购物的典型案例。个别导游违背执业准则,编造不实信息误导游客,以道德绑架、言语施压等方式逼迫游客消费,严重践踏旅游服务底线,损害导游行业整体形象。本案坚持从严监管、精准追责,严惩违规导游,并同步压实旅行社用工管理责任。通过以案示警,促使导游恪守诚信执业底线,督促旅行社加强导游日常管控与教育培训,全面规范带团服务,坚决从末端斩断强制购物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