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离婚诉讼陷阱!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打赢 419 万虚假债务纠纷案-离婚遇婆家虚构巨额债务?法院全案驳回-2026年6月结案
识破离婚诉讼陷阱!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打赢 419 万虚假债务纠纷案
离婚遇婆家虚构巨额债务?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教你依法维权
400 余万债务不成立!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巧用证据守住当事人财产
离婚诉讼阶段突然冒出四百余万元借贷债务,成为不少当事人的噩梦。本案中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母亲随即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抗辩,最终法院认定涉案转账属于赠与,全额驳回原告诉求,成功为当事人化解巨额债务风险。成功反击 400 余万
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析
一、双方核心观点冲突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期间突发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反驳 400 余万夫妻共同债务成功案例。当事人女方与男方感情破裂,因男方存在家暴、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双方长期分居,女方率先提起离婚诉讼。就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阶段,男方母亲随即起诉,主张向小夫妻出借大额资金用于购房,要求二人共同还本付息。原告(男方母亲)诉求与观点原告主张先后多笔转账合计四百余万元,全部系借款,有男方单方出具的借条为证,款项用途为夫妻二人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本金,并按照 LPR 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我方(被告女方,庄荣华律师代理)答辩核心观点
第一,原告与男方存在恶意串通,在离婚诉讼关键节点虚构债务,意图侵占女方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第二,女方无共同借款合意,未在借条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全程不知晓借贷事宜;第三,涉案款项并非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存在大额游戏充值等个人挥霍行为,不排除款项被用于填补个人开支;第四,案涉房产及车位在离婚调解中已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未享受对应财产权益,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无需承担债务;第五,结合聊天、录音等证据,案涉款项本质是长辈对晚辈的赠与,并非借贷。
二、案例核心特色
与胜诉关键
本案是反驳 400 余万夫妻共同债务成功案例,本次代理做到法律与情感结合、证据与策略并重,直击婚家纠纷中 “离婚虚构债务” 的高频痛点。(一)办案价值总结
经济价值
:成功驳回四百余万元债务诉求,为当事人保住巨额财产,避免离婚后背负无端巨债。
法律价值
:完整梳理借贷合意、款项用途、夫妻共债认定三大法律要点,形成成熟的虚假债务抗辩思路。
程序价值
:全程把控庭审节奏、证据质证、辩论环节,利用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击穿对方虚假主张。
情绪疏导价值
:案件历时较久,离婚叠加债务诉讼双重压力下,庄荣华律师持续疏导当事人情绪,稳定心态应对诉讼。
(二)胜诉核心技巧与策略
作为专业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并未单纯进行口头抗辩,而是制定了完整攻防方案:证据突破
:重点提交录音证据,证实原告与男方前期均表示款项为赠与,借条是双方闹离婚后事后补写,直接否定借贷合意这一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要件。
事实拆解
:梳理资金流向、转账时间、男方个人消费记录,证明款项无法证实全部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拆分对方 “用于共同生活” 的主张。
法理运用
:紧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明确大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必须举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本案原告举证不能。
(三)法院裁判核心认定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条仅由男方单方出具,无女方签字确认;
录音证据显示,各方前期沟通中均认可案涉款项为长辈出资赠与,是双方产生离婚矛盾后,原告才主张为借款;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自始达成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三、相关法律要点解析
结合本案这一反驳 400 余万夫妻共同债务成功案例,针对离婚阶段虚假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梳理通用法律要点:《民法典》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司法解释裁判标准
亲友间大额转账,区分赠与与借贷,主要看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借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近亲属之间无明确借贷约定、长期不催款,在离婚时突然主张借款,法院大概率不认定借贷关系。
诉讼攻防与证据要点
抗辩离婚期间冒出的虚假债务,优先搜集:聊天 / 录音记录(证明赠与表述)、款项流向记录、对方个人消费凭证、债务出现的时间节点(是否与离婚诉讼重合)。
常见抗辩策略
一是否定借贷合意;二是证明未使用款项、未获益;三是举证债务形成于离婚敏感阶段,存在恶意串通嫌疑。
四、综合分析
与风险建议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的离婚衍生债权债务纠纷,也是当下离婚案件里的高发问题:夫妻感情破裂后,一方联合近亲属虚构大额债务,企图多分财产、转嫁损失。事前建议
婚姻存续期间,接受长辈大额资金转账时,明确约定款项性质(赠与 / 借款),留存书面凭证,避免日后口说无凭。事中建议
一旦提起离婚诉讼,警惕突然出现的陌生债务,第一时间固定聊天、录音、转账记录,不要随意签字认可任何债务文件。事后建议
遭遇虚假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务必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不要自行应诉,专业律师可精准梳理证据、运用法律规则抗辩。五、律师寄语
与案件总结
婚姻本应是彼此扶持,而非算计设防。离婚时虚构债务,不仅违背情理,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司法裁判如今更注重实质公平,不再仅凭一纸借条定案,会综合全案证据、生活常理、双方过往沟通综合判断。面对婚家领域的债务陷阱、财产纠纷,普通人往往难以应对,专业婚姻律师的作用,就是用法律武器守住你的合法权益,既讲法理,也通人情。提醒各位:面对婚姻里的财产往来,保留凭证;遭遇恶意虚假诉讼,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切勿用善良妥协换取伤害。
六、裁判文书
原告:A, 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某小区楼栋室。委托诉讼代理人:B (系原告配偶), 住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某小区楼栋室。被告:C, 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某街巷楼栋室。被告:D, 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楼栋室。原告 A 与被告 C、D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B, 被告 C, 被告 D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19万,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LPR) 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 A 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相应金额,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LPR) 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A 系 C 的母亲,C 及 D 系夫妻关系。C 及 D 因购房需要,向 A 借款。A 分别于对应日期通过配偶 B 账户汇入 C 账户相应金额,后续多笔时间分多次向 C 账户转账相应金额。对应日期,C 向 A 出具借条。因 C 及 D 未能还款,故 A 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 C 辩称:因 D 想换房子,C 欲维护家庭和谐,同时置换房屋,便向 A 借款,叠加自有房屋售房款,最终购置案涉房屋。向 A 借款买房系事实,也曾告知 D。当时家庭矛盾较多,为家庭和睦自行向母亲借款买房。因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希望能够调解解决。被告 D 辩称:1. 原告 A 与被告 C 存在恶意串通,本案债务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为逃避财产分割、侵占财产而虚构,违背公序良俗。D 与 C 原系夫妻关系,对应时间因 C 实施家庭暴力、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双方分居,随后 D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过程中,A 随即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借款,时间节点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案涉借条落款时间早于部分转账时间,A 长达数年未向 D 催讨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借条系事后补写,双方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2. 案涉债务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A 无法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案涉房屋购置资金来源多样,包含 C 婚前房屋出售款、夫妻共同收入等,转账款项并非唯一购房资金,部分款项存在用于偿还 C 个人债务的可能,A 主张款项全部用于购房无证据佐证。D 未在借条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借款,对借贷全程不知情。3. 部分款项用于 C 个人事务,属于其个人债务。C 在婚姻期间存在大额游戏充值等个人挥霍行为,涉案款项大概率被用于填补个人开支,D 无需承担还款责任。4. 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D 已作出让步,若判令 D 承担债务显失公平。离婚调解协议约定除本案债务外,双方其余债务各自承担,A 并非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 D 偿债。5.D 无共同举债合意,也未从案涉款项中获得全部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驳回 A 对 D 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 A 与被告 C 系母子关系。被告 C 与被告 D 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D 于对应时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D 与 C 离婚;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屋及地下车库车位归 C 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 C 偿还;C 支付 D 补偿款相应金额;除上述财产及 (2025) 苏 0106 民初 号案件所涉债务外,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其他债务由各自承担;等等。C 名下原有一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屋,对应时间 C 将该房屋出售,获取相应售房款。A 名下原有一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房屋,对应时间 A 将该房屋对外出售,A 陈述合同标注价款低于实际成交价。对应时间,D、C 共同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屋,该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C 通过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向房屋出卖方支付购房款项。原告 A 主张 C、D 购房向其借款,提交证据如下:1. 借条。对应日期,C 向 A 出具借条,载明借用 A 卖房所得款项用于购置同小区房屋,约定房屋变卖后优先归还借款。2. 银行转账凭证。多笔转账记录合计对应金额。被告 C 对借条及转款真实性无异议。被告 D 质证认为:借条落款时间晚于多数转账时间,资金流向证据不完整,借条金额与主张出借金额不一致,借贷合意不真实,借条为事后制作;D 未签字、未追认,无共同举债意思;款项转入 C 个人账户,无法证明用于购房,部分转账时间与 C 个人消费、偿债时间重合,存在赠与用于个人开支的可能,转账流水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关于借条形成、D 是否知情,各方陈述如下:1. 原告 A 陈述,借条在购房过程中书写,现场仅有 A 与 C 二人,部分款项在出具借条后转账,其曾告知 D 案涉款项为借款。2. 被告 C 陈述,购房资金包含自有房屋售房款及向母亲的借款,曾告知 D 借款事宜,因家庭矛盾选择自行筹款。3. 被告 D 陈述,C 曾告知购房款来源包含 A 的卖房款项,但当时 A 与 C 均表示该笔出资为赠与,其对借条一事完全不知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 D 提交多段录音证据,证明其不知晓借条、借条系事后补充。录音内容显示,D 多次表示对借款、借条不知情,C 均予以认可;双方沟通中,A 曾提出房屋份额均分,并未提及借款;后期沟通中,C 也表示若无离婚纠纷,借条不会出现。对于录音,原告 A 称录音中 “心甘情愿给钱” 是指自愿出借资金;被告 C 表示对录音内容不清楚。被告 D 另提交 C 游戏充值账单、退款承诺书、婚内协议等证据,证明 C 在转账期间存在大额游戏充值行为,后续仅部分款项退款,婚内协议也对 C 网络充值行为作出约束,主张涉案款项被用于 C 个人挥霍。原告 A 及 C 主张充值资金来源为其他亲属赠与,与本案款项无关。另查,原告 A 曾于对应时间另案起诉要求 C、D 还款,后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 A 主张向两被告出借大额款项用于购房,作为债权人,应当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虽 C 出具借条,部分转账款项流向与购房存在关联,但录音证据可以证实,C 认可 D 对借款、借条不知情,A 与 C 前期沟通中也未将案涉款项定义为借款。A、C 是在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才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综合全案,双方就涉案款项并未形成真实借贷合意,案涉款项性质应为赠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40328,由原告 A 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 (已预交除外) 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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