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张家港某贸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向承运人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第一,装货港质量证书载明涉案大豆有水分12.18%,低于中国国家标准,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表明涉案大豆在装货港时状况良好。第二,根据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提供的通风记录,在航程大部分天气良好,具备通风条件的时间里,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未进行货舱通风。并且,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没有对货物进行动态监测,并且存在部分日期货舱温度高于空气温度3度时仍未进行通风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STAR ALTAIR”轮未进行适当通风,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公司出具残损鉴定报告,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参与取样工作,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推翻鉴定意见,残损鉴定报告应予采信。遂判决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赔偿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损失552.6万元及利息。
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