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玉案|南京检察官“朱晓凌”,你们践踏“程序正义”的勇气从哪来?
【引言】
我是一名坚守法治一生的老警察,却在本该捍卫正义的司法程序中,沦为违法办案的受害者。我亲眼目睹、亲身承受了权力失控、法律被践踏的全过程。今天,我以血泪发声,只为追问一句:从禁闭室到法庭,被肆意撕碎的程序正义,究竟谁来守护?一、越权接管禁闭室:权力僭越,于法无据
本人李才玉,从警36年,二级高级警长。我以尊严与亲历为证,揭露发生在南京、发生在我身上的一切。我当了一辈子警察,比谁都清楚法律的边界。禁闭,是《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所明确的公安机关内部惩戒措施,其审批、执行、管理均属于公安系统,法律从未赋予检察机关任何介入权限,更不存在接管、主导的空间。但在我被送入禁闭室的那一刻起,这一基本法治常识被彻底颠覆。禁闭室不再是内部纪律措施的执行场所,而被直接转化为检察办案人员主导的审查空间,从问话到控制,从节奏到内容,全部由朱晓凌等检察人员操控。我被24小时严密看管,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成为被控制、被审查的对象。以禁闭之名,行侦查之实,这种权力僭越,完全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违法。二、立案前变相拘禁、以证代讯:公然突破刑诉红线
4月28日我被禁闭,5月1日检察机关已对我刑事立案,但这一事实被刻意隐瞒,直到5月4日才向我宣布。在这整整七天时间里,我始终被冠以“证人”身份,反复接受所谓“询问”,但实际上却处于完全被控制、无法拒绝的状态之中。法律明确规定,立案前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初查阶段不得关人、押人、审人,更不得以证人名义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在本案中,这些底线被系统性绕开,以“证人询问”为形式掩盖实质审讯,以程序外壳包装实质违法。这不是工作方式问题,而是对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的正面突破。三、隐瞒立案、混淆身份:典型程序欺诈
程序正义,不在于表面形式,而在于真实运行。5月1日立案后,我在法律上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被当作“证人”对待,既不告知身份,也不告知权利,更无律师参与。用询问笔录替代讯问笔录,在错误身份框架下持续取证,实质上是通过身份错置剥夺程序保障。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以欺骗方式推进取证,是典型的程序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在欺骗、诱导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下取得的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但现实却是,这些通过违法手段形成的材料,反而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程序规则在这里不再是约束权力的工具,而被反向利用为定罪的路径。四、禁闭室内的凌辱与逼供
法律明确保障被禁闭人员享有的权利,但在禁闭期间,我所承受的,是持续性的控制与心理压力。24小时专人看管,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之下,强光长时间照射,只有馒头和水煮菜,生活条件被无限压缩。同时伴随着不断出现的威逼与诱导,“能关禁闭,就能刑拘你,就能留置你”,“只要配合,可以按纪律处分处理”等言语反复出现,甚至利用我家庭急事施加心理压力。在5月1日15:30至16:00的谈话中,在我明确表示材料内容不属实的情况下,仍被要求签字确认。这样的“证言”,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压力环境中形成,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本身就应当受到根本性否定。五、非法分案与剥夺质证权:刻意规避真相
我与另外两名同事,因同一事实、同一案件被指控,本应依法并案处理,以保证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与交叉质证。但实际却被拆分处理,使得证据被割裂、事实被分离,彼此之间无法形成有效验证。同时,我多次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本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但均未获支持,相关证言在未接受当庭质证的情况下被直接采信。这意味着,质证这一保障案件真实性的核心机制,在本案中被实质性架空。六、拒绝调取关键证据:以“不举证”为由阻断真相
禁闭室内的监控与同步录音录像,是最客观、最直接的证据,但在我申请调取时,却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必要性”为由被拒绝。在一个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证据完全掌握在对方手中的情况下,要求其自行举证,本身就是逻辑悖论。证据在你们手中,却以“你没有证据”为由拒绝调取,这种做法的结果,只能是将当事人永久性排除在证明真相之外。【结语】
从越权接管禁闭室,到立案前变相拘禁;从隐瞒立案的程序欺诈,到以逼迫替代自愿的取证方式;再到非法分案、剥夺质证、阻断证据调取,这一切并非孤立,而是彼此衔接、层层推进,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冤案办理结构。我办案三十余年,始终相信程序的意义,在于约束权力、防止冤错。但当程序本身被规避、被操控、被反向利用时,任何人都可能失去保障。我不愿用情绪替代事实,但我必须要问:当程序正义被反复践踏,当法律规则被选择性适用,究竟是谁,在为这一切提供空间与默许?我也恳请所有有良知的法律人关注此案,让程序回归法律,让证据回归规则,让正义不再停留于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