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制定)》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苏州实际,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人工智能+”专项工作组(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455号苏州人工智能产业园五楼);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zhouailaw@163.com。
(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字样)
(三)联系人:岳顺利 0512-68616951。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用场景
第三章设施要素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健全人工智能应用促进与治理并重的发展机制,打造创新融合应用特色优势,规范应用场景有序发展,建设“人工智能+”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第三条本市人工智能应用坚持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应用促进的领导,将人工智能应用促进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人工智能应用促进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重大项目。
宣传、网信、金融,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健、应急、审计、国资、数据、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智能应用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设施共建、关键要素共享等方面的沟通协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创新模式,制定人才培养集聚、数据资源供给、应用场景开放、开源生态营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鼓励人工智能一人公司探索新模式新业态,参与细分行业应用场景建设和产业基础服务。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智能专家论证咨询机制,设立人工智能专家智库,为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提供研究、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成立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机制,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的通识教育和前沿科普,促进人工智能资源共享共用和公平普惠。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举办人工智能博览会、展会、学术会议、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人工智能上中下游产业要素集聚。
第二章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快高价值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人工智能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国际合作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能力和需求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创新多元、可复制、可推广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第十二条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重大科学发现进程,推进科学模型建设应用,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
第十三条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推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推进技术应用和迭代突破,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
支持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计算、移动通信、金融科技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推动科研成果支撑应用场景落地、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突破。
第十四条工信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推进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规模化应用,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工艺优化方法,深度优化生产流程、实现精准预测与个性化定制,促进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发展智能制造装备,促进重点行业智能化转型和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升级。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鼓励研发工业垂直领域模型,推广典型人工智能工业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场景应用试验,在工业制造、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发挥其人机协作、智能决策等方面的优势,提升相关工作智能化水平。
支持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构建全流程数据驱动的算法体系,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发展智能驾驶舱解决方案及车载系统的创新研发。
支持人工智能在低空运营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拓展物流配送、智能巡检、应急救援、文旅等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人工智能在药物靶标筛选、药物分子设计、医疗器械制造等场景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对中小企业开放分子设计、蛋白质预测、虚拟筛选等工具链。
支持人工智能在能源发展领域的应用,推动电力供需预测、电网智能诊断、新型储能与电力系统协同优化调度等应用场景。
支持人工智能与材料科学融合创新,开发材料智能研发垂直领域模型与软件系统,推动人工智能在高温超导、超材料、低维碳材料等前沿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推动人工智能在育种、种植、养殖、农机装备等农业领域的应用,实现农业生产数字化感知、智能化决策、精准化作业,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拓展智慧农场、牧场、渔场等智慧农业应用场景。
第十七条鼓励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将人工智能融入服务业的各个环节,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在软件、信息、金融、建造、商务、法律、商贸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鼓励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形态。
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智能原生发展环境,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培育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探索商业模式,发展智能原生新业态。
第十九条商务等部门应当拓展服务消费场景,培育智能服务业态,鼓励对消费产品和服务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消费品领域快速应用。
支持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活服务品质。鼓励拓展智能助理、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消费场景。
第二十条支持新一代智能终端产业发展,鼓励研发生产智能工业终端、智能消费终端、智能家居、智能装备、智能医疗终端等产品,打造智能终端产业高地。
支持人工智能与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低空飞行、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探索智能产品新形态。
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全要素融入、全学段覆盖、全链条贯通,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自主学习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公平共享。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程。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基层应用、临床诊疗、患者服务、中医药、公共卫生、科研教学、行业治理、健康产业等场景的应用,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民政等部门应当发挥人工智能在养老、托育、助残、社区治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结合。
第二十五条宣传、文广旅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发挥作用。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激发文化创意、创新、创造活力,培育文创新质生产力。
体育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等体育场景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当拓展人工智能在智能建造、智能设计、质量安全、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推动传统建造方式变革和保障房屋安全。
第二十七条支持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实现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和个性化。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创建人机协同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研究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提升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公安、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的格局,构建智慧多元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以及具身智能技术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工作水平,增强应用人工智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能力。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应用,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第三十条鼓励人工智能领域依法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
第三章设施要素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发展需要,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与供给体系完善,合理规划网络、数据、算力、开发平台、检测检验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数据等部门应当构建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算力、算法等基础要素支撑。
第三十二条支持公共数据合规开放、企业数据共享激励、行业数据融合开发,构筑多层次、多渠道的数据资源供给体系。
支持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等数据产业发展,推动应用导向的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鼓励在医疗健康、教育、金融、电子信息、交通、文旅等核心数据场景建设可信数据空间。
第三十三条支持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创新,开发适应不同行业,具备实时性、可靠性、安全性特点的高性能通用算法模型。支持面向特定行业或领域深度优化,开发垂直领域模型。支持面向细分场景开发小模型。鼓励模型之间的协同创新,推动模型轻量化部署。
支持建设模型训练与推理平台,提供高水平模型及配套工具服务。鼓励建设模型及智能体评测基准体系。
第三十四条数据等部门应当有序推进算力中心建设,构建集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云服务和边缘算力于一体的高效智能算力网络,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加强区域算力协同和产业辐射,提升算力资源规模、结构与服务能力。
数据等部门应当推进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建设,支撑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支持探索算力共享、算力错峰、算力资本化等新模式,降低算力使用成本,提高算力使用效率。
支持算力和电力协调建设。鼓励发电、供电企业根据算力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建设电力基础设施,通过新能源集成式发展、绿电绿证交易和绿电直连等方式推动绿色电力的使用,保障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的电力需求。
第三十五条工信、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发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基础优势,推动人工智能芯片产业创新突破、集聚发展,引导企业协同发展智能芯片硬件和程序,研究突破高端训练芯片、端侧推理芯片、人工智能服务器、高速互联、智算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
第三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源社区建设,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激励机制,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探索普惠高效的开源应用新模式。
第三十七条支持人工智能应用中试,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建设测试检验平台,营造多场景、多任务的真实场景测试场地和仿真训练环境,提供算法验证、实景和仿真训练、人机交互测试等服务。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推动人工智能及其应用发展的政策,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等引导作用,支持人工智能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政策性资金。
第四十条支持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产业基金发挥作用,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人工智能创新型、初创期企业。
支持金融机构完善对人工智能企业的评价体系,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工智能应用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开发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专门性保险赔偿产品,为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链条的保险保障。
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和综合服务建设,为企业提供普惠算力、共享语料、模型服务、开源指导、政策服务、场景对接、金融投资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推动人工智能集聚区建设。
第四十二条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共性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
鼓励发挥苏州市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验室作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的开发验证。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机制,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创新青年人才和相关团队。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平台、产教融合基地等实训基地,培育人工智能综合性、复合型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专利导航等服务,推进人工智能产业专利池建设。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本市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参与或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本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应用发展与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人工智能应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
支持和鼓励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加强前瞻评估和监测处置,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
第四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点,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强化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第四十八条从事人工智能应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对人工智能应用违反国家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苏州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创新融合应用的特色优势,规范引导各类应用场景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将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城市,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及市政府相关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了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重点方向,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2026年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人工智能+”行动方案》,明确了江苏省人工智能发展方向,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进入千商万店和千家万户。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制定《条例》是促进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内在要求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演进,正从试验探索迈向价值创造阶段,引发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刻变革。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于人工智能应用需求空前强劲,处于应用落地的关键窗口期。另一方面,智能化新产品新场景竞相涌现,各类智能体已在生产生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场景是人工智能产业的核心载体,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千行百业、加速产业能级跃升、构建可持续发展生态的关键环节。为抢抓新质生产力发展机遇,亟须制定《条例》,通过法规引领、政策赋能、创新驱动,加快构建丰富多元、活力迸发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体系,为苏州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 +” 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制定《条例》是苏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充分发挥江苏产业、数据、场景、人才等优势,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进入千商万店和千家万户,为苏州率先建成“人工智能+”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工作,顶层设计与高频调度协同推进,2025年以来先后出台《苏州市高水平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措施》《苏州市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城市行动方案(2025—2026年)》《苏州市进一步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城市的若干措施(2026年版)》《苏州市人工智能OPC培育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8年)》等文件,助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3.制定《条例》是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的必要做法
虽然苏州在人工智能领域保持快速发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体制机制、政策、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短板,尤其是场景推广落地不够多、产业发展区域不平衡、人工智能高端人才吸引力和国际化程度不足等。为此,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发挥苏州人工智能产业的生态优势,破解发展障碍,确保重要战略任务落实落地,为苏州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二)可行性
1.制定《条例》有较好的立法基础
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文件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相关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要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江苏省“人工智能+”行动方案》明确通过算力、数据、算法、场景等核心要素的优化配置,构建智能原生、开放协同的生态体系。此外,还有上海、深圳等先进地区立法经验可供学习借鉴。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参考。
2.制定《条例》有较强的实践支撑
近年来,苏州人工智能产业整体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达2500家,构建起覆盖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的全产业链条,多家企业获评省级独角兽企业。2025年,2月和9月苏州两次举办“人工智能+”大会,11月11日承办了2025江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大会暨首届人工智能OPC大会,12月31日成功举办OPC苏州之夜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苏州人工智能领域的影响力。上述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不仅能够为《条例》的科学制定提供生动鲜活的场景案例与富有创新性的工作思路,而且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后,还能够凭借成熟的场景应用,有力确保法规得以有效落地执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应用场景、设施要素、促进措施、安全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1—10条)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区域协同、支持人工智能一人公司、专家咨询机制、行业协会作用、人工智能环境营造等内容,明确了本市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11—30条)为应用场景,主要划定了人工智能场景培育的范围,明确了人工智能应用的重点方向和推广路径,推动场景覆盖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国际合作六大领域,促进人工智能在科学范式创新、科学技术应用、制造业、新兴产业、农业、服务业、智能原生、就业、教育、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平安建设等细分场景的应用。
第三章(31—37条)为设施要素,主要包括统筹布局、数据要素、算法要素、算力要素、硬件要素、开源社区、测试平台等内容,聚焦人工智能发展核心支撑要素,明确了数据资源供给、算法模型创新、算力网络建设、硬件技术突破的具体措施,构建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
第四章(38—45条)为促进措施,主要包括综合施策、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产业园区、科研载体、人才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内容,从政策工具、资金保障、产业集聚、创新平台、人才培育等方面,明确了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配套支持措施,强化全链条服务保障。
第五章(46—49条)为安全保障,主要包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行业监管、伦理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突出“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明确了人工智能应用的安全监管体系、科技伦理要求。
第六章(50条)为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明确条例的生效时间,为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提供时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