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导则》的通知
徐住建发〔2025〕79号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2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5〕64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导则》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
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导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明确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方的职责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程序,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抽样、取样、见证及检测等活动的管理。
1.0.3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均应遵守本导则。
1.0.4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抽样、取样、见证、检测、审核及签发检测报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由所属单位能力确认和授权后方可上岗。
2.2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检测合同,约定执行标准、检测内容、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3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每个工程项目见证人员不宜少于2人。鼓励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进行抽样。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2.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委托、抽样、取样、标识、封志、见证、送检等工作,使用样品标签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制样、送检时,应当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在取样(制样)地点设置标识牌并举牌拍照作为资料存档。取样、见证过程应拍摄影像记录保存,影像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6个月,取样过程应真实、可追溯。
2.5 样品标签是指植入、绑扎或粘贴在检测样品上的唯一性标识,应采用防伪二维码或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对样品进行标识,并与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实现样品信息可追溯。样品标签应具有防水、防污、防刮擦和防伪等功能,并确保样品在流转过程中不脱落、不损坏。针对不同样品,应采用适用的样品标签及附着方式。
2.6 现场检测应由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样,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抽样过程,监理单位应保存见证过程影像资料,检测单位应保存抽样过程影像资料。
2.7 混凝土、砂浆标养试块在施工现场养护至具备初始强度,并应在4天龄期内送检测机构标养和检测。
2.8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规定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2.9 检测机构应使用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检测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电子数据和图像(适用时),应定期备份存档。
水泥、钢筋、混凝土、砂浆试块、混凝土芯样、水泥土芯样(含增强体强度)、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等检测数据,应实现电子数据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2.10 检测机构的收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也不得将检测试样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2.11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时,应使用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识别见证人身份。接样时,验样人员应核查样品标签和状态的符合性,不得接收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
2.12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其视频监控系统应对收样场所、样品运输通道、检测区域和已检试件留置区域等进行监控。监控视频须保证检测过程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检测视频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2.13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14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或异常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5 当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三个等级,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等级四个等级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原因并委托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
2.16 检测行业协会应建立行风监督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合同、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接收、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等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积极加入检测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检查和行风监督管理,共同维护检测行业的正常秩序。
2.17 严格执行建材先检后用制度,检测结果存在不符合项,需进一步扩大抽测范围,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强化实体性能检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隔声、防水、防串味等实体性能检测。
2.1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数字化监管,对检测合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数据、记录、检测报告等实施线上监管,确保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3 职责
3.1 建设单位
3.1.1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全面管理,应确定项目检测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3.1.2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相应检测能力(人员、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同一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给1家检测机构(地基基础专项检测除外),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建设单位同意,检测机构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3.1.3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检测机构,确需更换的,应与原检测机构解除合同,并将原因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3.1.4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下简称《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测计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3.1.5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样、见证的单位和人员,并将见证和送样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
3.1.6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数量、压缩合理的检测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
3.1.7 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现场抽样、见证取样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2 检测机构
3.2.1 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按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接受归集管理。
3.2.2 检测机构应明确工程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以下简称《检测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3.2.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抽样、接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4 检测机构应对外公示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3.2.5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检测设备、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进行唯一性编号并建立相应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类别进行连续编号;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检测参数检测的,应当单独并连续编号。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涉及结构安全性的检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鼓励检测机构采用电子化方式长期保存。
3.2.6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机构检测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3.3 施工单位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 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取样、检测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分包单位按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各负其责。
3.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取样、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取样员)、仪器设备(混凝土标养室或养护箱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4 施工单位应对试验人员(取样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3.3.5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取样人员,并将取样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取样人员原则上应至少授权1人,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授权不少于2人。
3.3.6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3.3.7 施工单位应建立取样送检台账,并在接受建设单位授权后,负责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取样和送检,以及领取检测报告等工作。
3.3.8 施工单位应为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和检测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对指定部位(试样)进行检测(取样)。
3.3.9 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检测计划》。
3.4 监理单位
3.4.1 监理单位应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发现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检测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4.2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3.4.3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授权不少于2人。
3.4.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3.4.5 见证人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抽样、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及现场检测等活动实施见证,制作相关见证记录,记录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与送样人员应共同将试样送检至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应当对见证过程拍摄影像记录保存,保证取样送样过程真实、可追溯。
3.4.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混凝土标养室(养护箱)等环境条件符合性及试样的出入库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4.7 监理单位应对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4 程序
4.1 合同签订
4.1.1 建设单位同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约定执行标准、检测内容、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1.2 检测机构应对签订的检测合同按年度连续编号。检测合同签订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合同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4.2 编制计划
4.2.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的项目检测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按单位工程编制《检测计划》。《检测计划》可以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分别编制,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项目检测负责人任命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一览表等内容。
4.2.2 建设单位应将经确认盖章后的《检测计划》发放至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并将《检测计划》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4.2.3 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整《检测计划》并分发给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同时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4.3 编制方案
4.3.1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确定检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4.3.2 工程开工前,检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检测计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检测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检测机构承诺书、检测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检测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变更等。
4.3.3 《检测方案》由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4 《检测方案》应发放至接样及检测等部门实施,并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4.4 预约委托
4.4.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线上预约委托,按照检测计划要求开展检测委托,选择检测标准、检测参数、添加样品信息、检测数量等内容。
4.5 见证取样
4.5.1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见证取样取样人员授权书》报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将见证、取样人员身份信息录入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时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4.5.2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和监督实施。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内容至少包括:材料种类(原材料、试件、试块、实体质量检验等)、检测项目(参数)、频次、代表数量、施工部位、计划时间、取样(送检)人、见证人等。
4.5.3 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材料供应单位参加。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4.5.4 取样及送检前,施工单位应到检测机构领取相应的“一码通”样品标签。
4.5.5 现场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及送检时,取样员应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取样(制样)地点设置标识牌并举牌拍照作为资料存档。标识牌上标明工程名称、代表部位、取样(制样)和见证人员、相应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等,照片需包含标识牌、试样及所有参与人员。
4.5.6 抽样按照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现场检测(含地基基础)的分类不同,采取相应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后取样员在见证员见证下随机抽样送检,检测项目、取样方法、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5.7 取样完成后,取样员采用置入、绑扎、粘贴等方式使用样品标签对样品实行唯一性标识。见证员负责扫描样品标签,录入相关样品信息。除需养护样品达到规定的条件外,其余样品均应在取样结束后24小时内送至检测机构。
4.5.8 见证员应当即时做好《取样送检见证记录》,记录抽样、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应当对见证过程拍摄影像记录保存,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见证记录的附件,保存期限至少为6个月。
见证记录应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取样员持证上岗情况;
2 抽样、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 检测试件标识情况等。
4.5.9 建筑节能、防水材料、钢筋连接件、建筑外窗等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工程现场在见证人见证下随机抽样,检测机构填写《材料抽样记录》,经见证、施工、检测三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4.5.10 施工单位应按照单位工程和材料类别分别建立取样送检台账,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进场日期、生产厂家、批号、批量、取样组数、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检测结果、见证人、取样人、送检人等;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内容包括材料种类、进场日期、生产厂家、批号、批量、取样组数、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取样人、送检人、见证人等。
4.6 样品接收
4.6.1 委托人、见证人到达检测机构后,检测机构通过脸谱或指纹等方式对见证人身份识别后,将预约委托业务从项目端系统转入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 检测机构接样人对样品进行检查确认,完成样品验样、收样,不符合要求的试样应当场拒收,并及时记录。发现送样弄虚作假时,应及时上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拒收:
1 样品标签无效或无法识别;
2 无样品标签或样品标签与系统信息不符;
3 样品标签被破坏或有篡改痕迹;
4 样品数量、规格、外观不符合要求;
5 其他不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
4.6.3 样品确认后,检测机构使用检测信息化系统生成委托单(协议书),扫描样品标签写入检测机构内部样品编号等信息。委托编号、样品编号均应由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同一检测场所接样时间先后顺序自动生成,不得重号、空号,样品编号应与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相关联。委托单(协议书)上应告知委托单位检测报告领取时间。
委托协议书上方应生成服务二维码,委托人、见证人、接样人三方在委托单(协议书)签字确认。
4.6.4 检测机构接样时,接样人应同委托单位确认检测方法标准和判定依据,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规范、验收标准、技术规程等)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2 工程建设标准中无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选用产品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相关产品标准有多种类型的性能指标时,应按设计要求明确性能指标;
3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委托单(协议书)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4 对于没有明确检测方法标准和判定依据的检测项目,委托和检测机构双方应协商确定检测方法标准和判定依据。
4.6.5 接样人接收样品后,应及时在检测信息化系统中生成检测任务单(样品流转单)发放至相关检测人员。
4.6.6 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接收过程的影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4.6.7 检测机构应按年度建立样品接收台账。
4.7 检测实施
4.7.1 检测人员应在承诺的检测期限内开展检测工作。
4.7.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即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
4.7.3 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扫描样品标签核验样品编号和任务单(样品流转单)的一致性,确认检测参数、检测依据和样品状态符合要求。
4.7.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确认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标准规范对检测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环境进行监控并记录。
4.7.5 设备使用前后,检测人员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记录检测的样品编号、检测参数、开始和结束时间及设备使用前后状态等信息。
4.7.6 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予以记录,书面说明异常原因,报批后按规定处理。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需要更改的,应记录更改前的数据,说明更改原因,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4.7.7 检测试验结束后,已检试件应当按照规定留置:
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 已检试件留置应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并及时记录试件留置处置情况;
4 试件留置期限自该试件检测结束时刻起,不少于72小时。有关规定留置时间超过72小时的,从其规定。
4.7.8 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按规定上报。
4.7.9 现场检测活动开始前,检测单位应举牌拍照,举牌内容需包含以下信息: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见证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结构部位(桩号)等。拍照信息及当日检测计划应主动告知相关参建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7.10 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开启视频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并语音说明:检测日期、工程名称、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姓名、监理或建设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检测过程中,须语音说明:检测对象信息(构件、部位、桩号等);完成试验须语音说明试验结束方可关机停止记录。现场检测工作记录过程中,需中止录制时,应当在中止录制前或重新开始录制时进行语音说明。视频记录仪应记录见证人员实施见证情况。
现场测试数据应在视频中用特写镜头记录结果值,并应实时记录。如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视频记录结果值要求时,检测人员可以采取语音清晰、准确地报出结果值。
4.7.11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填写《现场检测见证记录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
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 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 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 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等。
4.7.12 开展现场检测活动时,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同时需落实环保要求:对于可能污染环境的试剂、试材,应提前做好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需及时清理现场,并将使用后的残余试剂、试材及垃圾等妥善清除。
4.8 检测报告
4.8.1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采用统一格式。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包含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设备、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检测结论、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姓名及所在单位等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还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检测地点、检测部位、抽样单位、抽样人员姓名等。
4.8.2 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使用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提交报告审核人员审核。
4.8.3 报告审核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满5年且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满3年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报告审核人员在检测系统中完成检测报告审核后,及时提交报告批准人签发。
4.8.4 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检测资质许可部门许可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报告批准人签发检测报告后,检测报告应即时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检测监管系统。
4.8.5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同一检测项目由信息化管理系统按检测时间先后顺序生成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检测项目检测的,应当单独并连续编号。
4.8.6 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签署,应当加盖检测专用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标识),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4.8.7 对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资质检测报告,注册人员应当根据其授权岗位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应为检测、审核或者批准其中之一,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检测项目: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中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的1-8、钢结构专项5-7、桥梁与地下工程专项的1-5和7-9(除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检测项目应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中地基基础专项的1-5、桥梁与地下工程专项的7(地基承载力)和9(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应有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盖章。
4.8.8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性能指标的,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判定;
2 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无明确要求性能指标的,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
3 相关标准有多种产品类型的性能指标或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时,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明确判定指标;
4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4.8.9 检测报告中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外的检测内容,应当在检测报告中加以说明。
4.9 报告发放
4.9.1 委托单位应及时领取检测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4.9.2 检测机构应登记检测报告发放情况,登记记录应包括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发放人等内容。
4.10 结果不合格处理
4.1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内容包括:报告编号、样品名称、检测项目(参数)、不合格参数、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上报日期、检测人、批准人、上报人等。
4.10.2 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检测不合格项目进行处置,并建立台账。
4.10.3 监理单位应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在处置记录签字确认。
4.10.4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复检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复检时应在委托单中注明原不合格项目的报告编号,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复检)中注明不合格项目的原检测报告编号;标准规范未明确允许复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4.11 综合报告
4.11.1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约定的全部检测任务后,应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综合报告》;地基基础专项《综合报告》在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其他检测《综合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给建设单位。
4.1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变更汇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计、检测工作总结等。
4.11.3 建设单位签收《综合报告》后,将其归入竣工验收资料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4.12 检测流程
4.12.1 检测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编制计划、编制方案、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接收、检测实施、检测报告、综合报告等内容,具体如下图所示。
(附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