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认新入职员工工作年限,仅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不承认其之前的工作经历。
提示:“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而不仅仅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入职时,你可主动提供社保记录、离职证明等材料以便核实工龄。
2.以各种理由不批假,或利用管理优势让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
提示:单位应主动制定年度休假计划,与员工协商后执行,如因生产经营特点确实无法安排,应征得员工同意后,按规定支付未休的年休假报酬。真正的“自愿放弃”必须是你本人书面提出,且出于真实意愿。
3.在未休完法定年休假时不予补偿或计算标准打折扣。
提示: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必须严格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工资(额外支付部分)=(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不含加班费)/21.75天)×应休未休天数×200%。
4.将年休假与其他假期(如事假、婚假、育儿假等)强行冲抵,或以旅游、团建等形式冲抵年休假。
提示: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性质、设立目的、享受条件等均不同,是相互独立的休假权,禁止互相冲抵。单位组织的旅游或团建属于文化活动或其他福利活动,并非员工自主安排的休息,不能替代年休假。
5.将法定年休假与单位福利年假混淆。
提示:法定年休假是强制性、基准性的,其天数、未休补偿标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福利年假是单位自愿提供的额外福利,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6.设置隐形门槛,规定“必须先休完所有调休假”“年休假必须一次性休完”“当年不休,过期作废”等。
提示:这些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年休假与调休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不存在顺序问题;年休假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单位原因未休完的假,可跨年安排或依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