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由本律师原创,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
案情简介:
甲方被告将某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工程具备竣工结算条件后,自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甲方或甲方集团公司规定的初审、复审、外审、终审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给予相应审查。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工程结束。
2020年9月20日,原告向泗阳雨某移送结算资料。2020年9月24日,泗阳雨某签收并告知原告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原告陈述,泗阳雨某先是拒绝接收原告的补充材料,后直至2022年11月4日才接收。
被告委托外审,审计单位于2024年3月12日出具审计报告,载明:合同价为20538048.17元,初审价为20073730.93元,复审价为16424942.80元,外审价为15895846.02元。
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外审价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需要经过初审、内审、外审、终审,应以在复审后发生的外审金额作为案涉工程造价。
一审中,原告申请造价鉴定后又撤回。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暂按复审单中的复审价1624942.8元向其计付剩余款项,但相应复审单中已明确备注其中的金额并非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结算价款;一审期间,原告申请鉴定案涉消防工程造价,但此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因此,对于双方间的结算价款金额,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按被告自认的价款15895846.02元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诉至法院需要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但是,由于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出造价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造价鉴定费,而且鉴定费用高昂.如果被告甲方财务状况很差,承包人可能打赢官司拿不到钱,又要先行垫付一笔巨额鉴定费,那承包人基本上就会放弃鉴定。此时,按照被告认可的价格结算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联系
成功案例:
1、某工程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调解成功,支持金额2000余万元。
2、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一审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诉争金额1000余万元。
3、陈某诉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4、南通某公司诉南通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获得胜诉。
5、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6、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追讨工程款,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