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公办、民办幼儿园就读,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幼儿。
(一)学生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家庭变故和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四)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情况。
(五)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学生消费水平。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我市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开学后30天内。秋季学期开学后,凡符合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条件的幼儿,均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资助,申请步骤如下:
1.监护人申请。监护人通过“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中的“服务通道”提出申请。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原建档立卡和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在下发名单的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校认定。学校根据监护人提交的申请及所附材料,通过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开展困难等级认定。
3.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即第二年春季学期)实行困难学生动态调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春季学期需要补充申请或改变申请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可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生资助申请。
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采用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发放,银行卡或存折应为幼儿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或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