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境外电诈回流人员案件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案件,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处理结果,对该类案件在南京地区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23年起,案涉团伙在老挝金三角某园区设立“白马公司”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采取交友诱导至虚假投资平台的“杀猪盘”模式实施跨境诈骗,内部形成“老板-主管-组长-组员”的层级化管理架构:老板统筹整体运作;主管督促业绩、指导各组工作;组长负责组员培训与诱骗投资实施;组员则通过社交软件交友获信,为后续诱骗铺垫。
9名被告人先后于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加入该诈骗组织,其中赵鹏历任组员、组长、主管,其余8名被告人均为组员,其中,有3名被告人经事先商议,通过坐车、徒步等方式结伙偷越国境从老挝返回国内。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时间跨度从1个月至18个月不等。
被告人 | 罪名 | 量刑情节 | 逗留时间(月) | 量刑(月) | 宣告刑(月) | 罚金(元) |
赵鹏 | 诈骗罪 | 主犯 | 18 | 43 | 43 | 28000 |
石诚 | 诈骗罪 | 从犯、坦白 | 14 | 30 | 30 | 17000 |
刘梁 | 诈骗罪 | 从犯 | 9 | 26 | 26 | 15000 |
王国庆 | 诈骗罪 | 从犯、坦白、累犯、前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内又犯罪 | 8 | 25 | 27 | 15000 |
| 偷越国(边)境罪 | | 6 | |
刘珂 | 诈骗罪 | 从犯、坦白、累犯、劣迹 | 8 | 24 | 26 | 15000 |
| 偷越国(边)境罪 | | 6 | |
张杨 | 诈骗罪 | 从犯、自首、累犯 | 8 | 24 | 26 | 15000 |
| 偷越国(边)境罪 | | 6 | |
王勇 | 诈骗罪 | 从犯、自首 | 6 | 18 | 18 | 12000 |
朱鑫 | 诈骗罪 | 从犯、坦白 | 1 | 8 | 8 | 6000 |
陈聪 | 诈骗罪 | 从犯、坦白 | 1 | 8 | 8 | 5000 |
(案涉各被告人涉案情节及最终判决结果简表,被告人姓名均为化名)
二、罪名认定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并非单一犯罪,而是形成了“出境——诈骗——跨境回流——资金洗白”的黑灰产业链,司法实践中除诈骗罪外,还常涉及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罪名。
本案中主要体现为偷越国(边)境罪,跨境电诈犯罪分子为前往境外窝点或回流国内,多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入境,本案中王国庆、刘珂、张杨结伙徒步、坐车偷越国境,是跨境电诈人员的典型行为。
关于二者的罪数问题:牵连犯的认定有着严格限制,其成立需要有类型化牵连关系、客观牵连事实以及主观牵连意图。偷越国边境与电信诈骗之间不具备此类关系,一般不认定为牵连犯。司法实践中多按照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处理。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判定:
诈骗金额——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次数——逗留时间长短
1、查证诈骗数额
诈骗数额 | 认定标准 | 法定刑期 |
3000元≤数额<3万元 | 数额较大 | 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
3万元≤数额<50万元 | 数额巨大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50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
2、数额难查证时: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实施行为 | 认定标准 | 法定刑期 |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 诈骗网页浏览量≥5000次 | 其他严重情节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述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
3、前两个均难以查清,查证境外犯罪窝点逗留时间
犯罪窝点逗留时间 | 认定标准 | 法定刑期 |
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的情况下,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 | 其他严重情节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刑期计算
1、量刑起点
本案中,公诉机关及法院未查明各被告人具体诈骗数额,9名被告人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为30日以上,属于《意见(二)》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以3年作为量刑起点。
2、基准刑
根据各地区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笔者办理的电诈案件,在窝点累计的时间越长,增加的刑期越长,在境外窝点累计时间每增加一个月,相应增加的刑期约为两个月。
3、宣告刑
常见的量刑情节包括:从犯、胁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累犯、前科劣迹、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等。法院通常根据前述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实务中(参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从宽情节: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自首减少40%以下,坦白减少20%以下,认罪认罚减少30%以下;
从重情节:累犯增加基准刑10%-40%,前科、劣迹酌情增加10%以下。
以下表格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整理:
序号 | 量刑情节 | 具体适用情形 | 从宽/从严幅度 |
1 | 未成年人 |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 | 减少基准刑30%-60% |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减少基准刑10%-50% |
2 | 已满75周岁老年人 | 故意犯罪 | 减少基准刑40%以下 |
过失犯罪 | 减少基准刑20%-50% |
3 |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 一般犯罪 | 减少基准刑50%以下 |
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4 | 未遂犯 | 比照既遂犯 | 减少基准刑50%以下 |
5 | 从犯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20%-50% |
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6 | 自首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40%以下 |
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7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减少基准刑20%以下 |
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 减少基准刑10%-30%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 减少基准刑30%-50% |
8 | 当庭自愿认罪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10%以下 |
9 | 立功 | 一般立功 | 减少基准刑20%以下 |
重大立功 | 减少基准刑20%-50% |
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10 | 退赃、退赔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30%以下 |
11 |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 赔偿并取得谅解 | 减少基准刑40%以下 |
积极赔偿未取得谅解 | 减少基准刑30%以下 |
未赔偿但取得谅解 | 减少基准刑20%以下 |
12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50%以下 |
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13 | 羁押期间表现好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10%以下 |
14 | 认罪认罚 | 一般情形 | 减少基准刑30%以下 |
兼具自首、重大坦白等情节 | 减少基准刑60%以下 |
犯罪较轻 | 减少基准刑60%以上或免除处罚 |
15 | 累犯 | 一般情形 | 增加基准刑10%-40% |
16 | 有前科 | 一般情形 | 增加基准刑10%以下 |
17 | 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 |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 | 增加基准刑20%以下 |
18 | 灾害期间故意犯罪 |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期间 | 增加基准刑20%以下 |
五、南京地区境外回流人员诈骗窝点逗留时间与量刑的关联分析
1、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情况概述
从侦查阶段强制措施适用来看,情节轻微者可适用取保候审。本案中朱鑫、陈聪在境外窝点仅逗留1个月,同时兼具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且已执行完毕并适用取保候审。而逗留6个月及以上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未被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南京地区对跨境电诈回流人员“情节轻微”的把握,与窝点逗留时间直接挂钩,逗留1个月左右可认定为轻微情节,具备取保候审空间;逗留时间在1-6个月之间,可争取取保候审。
2、宣告刑情况:
南京地区司法机关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被告人在境外窝点的实际逗留时间增加刑罚量,形成“时间越长、刑期越重”的正比关系,窝点逗留时间每增加1个月,基准刑增加约2个月,具体增幅结合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层级、作用调整,形成最终宣告刑:
从宽情节可大幅降低刑期,能实现基准刑的大幅下调,本案除主犯外,其余从犯均为3年以下宣告刑;
从重情节会抵消部分从宽情节的效力,本案王国庆、刘珂、张杨为累犯,虽具有从犯、坦白、自首情节,但刑期未出现大幅下调,与非累犯的刘梁刑期基本持平。
3、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在最终量刑上未能体现
此外,张杨相较于王国庆、刘珂,还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法院亦在裁判中明确认定“张杨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杨、刘珂宣告刑却完全一致,只比王国庆低一个月。笔者不知是何故,张杨的自首从宽情节未在刑期上体现出相应的从轻效果,未能在最终刑罚中体现出应有的量刑区别。
4、罚金刑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整理
量刑 | 主刑范围 | 罚金适用标准 |
第一档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一般并处:1000元——60000元2.单处罚金:诈骗数额1倍——2倍,最低不少于6000元 |
第二档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30000元——300000元 |
第三档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1.一般并处:100000元——诈骗数额2倍 2.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
本案中,主犯赵鹏宣告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本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三万元以上罚金标准,但法院最终对其判处罚金28000元,未严格适用该档下限。
其余被告人虽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系从犯,且具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宣告刑均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统一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罚金标准。逗留6至14个月的从犯罚金在12000元至17000元之间,逗留仅1个月的从犯罚金为5000元至6000元。此外,通过对比刘梁、王国庆、刘珂、张杨四人的罚金,具备从宽或从重处罚情节,罚金数额没有明显区分。
陈涛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
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入库专家
江苏省司法厅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江苏省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荣业(南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