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朱某占用河道江堤外滩成立某装卸服务站,建设吊杆码头,从事装卸(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建筑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先后办理了河道工程占用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地方水利等部门的审查同意。2020年,该装卸服务站被纳入长江岸线整治范围。2021年,某镇人民政府以未经长江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从事建设活动,违反《水利工程条例》相关规定为由,对该装卸服务站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恢复江滩原状的处罚决定。该装卸服务站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某镇人民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某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某装卸服务站仍不服,再次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某装卸服务站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
我庭审理认为,长江岸线整治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内容,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某装卸服务站未取得长江河道主管部门占用许可手续,长期占用长江岸线范围建设码头及相关设施,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但同时,该装卸服务站占用建设行为发生时间较早,也办理了相关许可证及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持续缴纳水利工程占用维护费用,与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江河道占用建设行为有明显差异,理应区分处理。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于元祝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作出释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释明法律规定,在律师的配合下,引导双方摒弃对抗思维,围绕补偿事宜开展全面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锦旗上“持中守正解四年诉争坚冰,辨法析理显司法智慧温情”的话语,既是对该案件审理效果的肯定,也是对我庭护航长江大保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高度褒奖。
下一步,我庭将立足环资审判职能,持续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聚焦长江岸线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不断提升环资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能力,以专业司法审判力量守护长江生态安全,护航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