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6年3月26日,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子矶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制售的外卖餐食未使用外卖封签。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当事人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进行封口。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子矶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显示,当事人已为外卖餐食使用食品封签。
【典型意义】“食安封签”是防止网络订餐食品外包装在配送中遭人为或意外破坏、启封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由商家在餐食打包时封贴,其核心特点是拆启后无法复原。消费者可通过封签确认餐品在配送过程中是否完好,有效保障配送环节的密封性,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封签的完整性有助于明确商家、骑手与消费者的责任边界,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