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为完成“查处任务”,“设计”让6名未成年人吸毒再查获,一审被判5年丨量刑是否过轻?为什么有“查处任务?
据新京报、风芒新闻等媒体消息,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设计”让6名未成年人吸毒再查获,一审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显示,2024年1月,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2024年1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2023年10月起被列为二类精神管制药物)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
2026年4月,六合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马某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某等3名涉案社会人员同步获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该案中,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应是依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其中间值5年。但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该案受害人甚至为6名未成年,是否应该按七年顶格从重处罚?而且,马某本人作为执法人员,先欺骗6名未成年吸毒,再钓鱼执法,是否应该数罪并罚?还是说,在制定这个“查处指标”的人眼里,人民就是坏的,就一定存在犯罪?
雨落清宵半,是非两不知。关注社会和生活点滴,各抒己见,不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