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高端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日7时许,在江宁区将军大道以北、神舟路以南的美埃***公司高端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12月2日5时50分许,在江宁区神州路以南、将军大道以东的高端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施工现场,石林公司的安全员杨某组织召开早班会,班组长王某贵安排当日具体工作,明确作业人员胡某兰和曾某周为一组,负责研发楼临边防护栏杆的安装,并拆除外墙脚手架和层间防护板。
6时许,作业人员开始上班。曾某周到研发楼南侧裙楼楼面,准备安装临边防护栏杆。胡某兰站在西侧的三层脚手架上拆除脚手架钢管,胡某兰把拆下的钢管放置在脚手架和裙楼一层楼面之间的连墙钢管上南北向摆放,曾某周直接取用以搭设临边防护栏杆。
6时45分,胡某兰在曾某周以北约5米处的脚手架走道上拆脚手架钢管,曾某周站在裙楼一层楼面上距裙楼南端约3米处,脚踩在连墙件钢管上准备拿取钢管。突然,曾某周脚踩的连墙件钢管发生断裂,曾某周连同连墙件钢管一同坠落至地面致伤,坠落高度约6.5米。
事故发生后,胡某兰听到曾某周坠落的声音,立即呼喊班组长王某贵,王某贵及其他现场作业人员赶到现场,见曾某周趴在地上,面朝下,人已无反应。胡某兰继续完成曾某周未搭设完的临边防护栏杆,防止发生次生危险。王某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因120急救人员电话回复到达现场所需时间较长,王某贵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用面包车将曾某周送往南京同仁医院救治。当日14时31分,曾某周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曾某周在研发楼裙楼一层顶部西侧边沿脚踩连墙件钢管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其脚踩的连墙件钢管上焊接的铁片发生断裂,曾某周从站立处坠落至地面致伤,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组认为,作业人员曾某周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且违章脚踩连墙件钢管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石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宁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石林公司未安排有资质的人员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未有效督促曾某周按要求佩戴安全带,未书面告知曾某周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宁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