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录取等全过程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电话:025-85428753。
2.综合评价招生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学及学生本人提供的材料须客观、真实,由所在中学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考生所在中学应依据考生的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反映考生在高中阶段各方面情况,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考生相关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对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存在违规承诺或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给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