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环境设备公司生产的净水器中使用与某电器公司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员工电脑中储存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朱某、陈某实际控制某环境设备公司,程某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披露给某环境设备公司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损失大小及案涉技术秘密的竞争优势等因素,判决某环境设备公司、朱某、陈某、程某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劳动者侵害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依据生效的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私设竞争企业并申请专利、生产侵权产品,科技企业提起侵害技术秘密之诉,涉及劳动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双重法律关系,法院清晰界定企业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边界、离职环节的附随义务及侵权认定规则,有利于规范员工离职流动、强化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全周期保护。
(市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