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南京某监理公司参与一工程监理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复核投标文件时,发现该公司投标使用的监理人员刘某所持A大学毕业证书信息异常,随即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并将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
经监管部门向高校函证确认,证书系伪造,且是该公司用于证明刘某为主要技术人员资格的核心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