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企业品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它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心血,守护着企业的核心权益,更决定着品牌的长远发展。面对商标驳回,与其被动放弃、承受损失,不如主动出击,通过商标复审争取属于自己的品牌权利,让每一份品牌投入都能转化为可沉淀、可增值的资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筑牢品牌根基。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996486号“TREBLE SIX”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通过查询,本案引证商标1-2的权利人相同,该企业注销已经三年有余,且在企业注销之前并未对引证商标1-2进行转让,引证商标并不会出现在市场上流通。因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完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应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着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经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词组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996486号“TREBLE SIX”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TREBLE SIX”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商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标侵权、仿冒等问题频发,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是企业防范侵权风险、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保障。如果企业放弃商标复审,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其品牌标识将处于“无保护”状态,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冒、滥用,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信任,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流失。而通过复审成功注册的商标,企业可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依法维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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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近20年的时间里,四海龙深耕知产行业领域,已成长为中国大型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机构,现拥有资深律师、商标代理人等各类专业人才。如果您有商标、版权、维权、诉讼方面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
核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答:经审查,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予以核准,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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