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学生顾某某被学校开除学籍,在法律和校规层面均有明确支撑。
(一)学校处分依据
南京审计大学援引了两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完全属于可以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同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南京审计大学在接到网络举报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相关部门同步介入调查,在36小时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程序上符合正当性要求。
(二)偷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顾某某在校园公共场合偷拍他人隐私,已构成行政违法,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顾某某在校内公开场所偷拍女生裙底,已触犯上述规定。若被查实还存在多次偷拍行为或更大范围的隐私侵犯,违法情节将更加严重。
(三)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偷拍他人裙底、私密部位等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前置行为。如果偷拍者将照片上传网络、散布传播,将面临更高的刑事追诉风险。即便仅拍摄、尚未传播,在公共场所的持续性偷拍行为也足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目前,公安机关是否已对顾某某立案调查,尚无公开信息。
(四)公务员录用资格的连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顾某某被大学开除学籍,虽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定罪,但公务员录取相关规定指出,招录机关考察时应注重"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偷拍他人隐私、被大学开除学籍的事实,对其"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维度必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务员录用的考察阶段,招录机关有权结合该事件对拟录用人员的道德品行进行重新评估,并据此作出不予录用或撤销拟录用资格的决定。最终结果将取决于税务部门完成调查后的正式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