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各专业的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语语种。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在艺术设计类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