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宝箱 | 南京东路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7月份律师及劳动协调接待预告
商家用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售卖,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某在某地经营鹅肉馆,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购入价值约五万元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对外售卖。2024年7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店内查获未售出的鸭头、鸭胗、鸭掌等肉制品,经检验证实仅含鸭肉、不含鹅肉,查实其以假充真销售总额22万余元。王某2024年10月22日被警方取保候审,2025年1月2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食品经营中以鸭肉冒充鹅肉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超20万元,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属于自首,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其悔罪表现、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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