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择优授予学位,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修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未违背学术诚信(包括无考试作弊行为)。
(三)通过由我校规定的各专业学位课程(不含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0分及以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水平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非英语专业获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参加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合格证书,或成绩60分及以上。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由本人到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须携带本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逐一审核,并将初审合格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因违背学术诚信(包括有考试作弊行为)的毕业生,若受到学校通令嘉奖,可于毕业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而未获得成人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以及大学英语四级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达到要求后按第三条办理。
第六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申请者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对已授予学位者,撤销授予的学位。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2019年4月11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废止,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19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