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2日作出(2026)苏0192破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现公开选任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弘新公司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0日,南京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弘新公司(曾用名: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二路2号南大软件学院212G室,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原股东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退出,剩余两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各为50%。弘新公司名下未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2017年,弘新公司取得了2块土地,一期地块编号为2017G42,二期地块编号为2018G01。一期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和销售结束,未完成开发的是二期项目的部分工程。二期地块面积7024.76平方米,用途为商务办公和商服用地,规划建设两栋房屋,其中1号楼地上部分在2021年5月份完成竣工验收,2号楼(规划22层办公用房)因受地块上方高压线影响,建至地上一层后,于2019年7月停工;2020年8月,弘新公司完成2号楼的规划变更手续,但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一直没有复工;之后,由于弘新公司无力支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引发了系列诉讼,直至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经初步了解,弘新公司的财务账簿由一方股东保存在档案室。公司资产主要是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1号楼少量未售公寓(大约2-3套)。其中,在建工程包括位于1、2号楼地下规划面积10842.2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已建但未竣工验收)以及2号楼地上一层相关建筑等。根据2020年8月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未完工的2号办公楼(22层)规划高度93.6米,地上建筑面积13815.78平米。
上述信息仅供竞选人制作竞选文件及报价时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审计工作内容和要求
1. 与管理人共同完成对财务账簿资料的接管工作,配合管理人做好弘新公司财务记账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
2. 对弘新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公司股东的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等行为;
(2)审计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主体之间的借款、转拨等资金往来情况,理清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净额等情况;
(3)清查盘点弘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破产受理日的各类资产及其变动情况;
(4)审计公司的债权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相关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文件整理后移交给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5)审计公司的负债情况,并梳理截至破产受理日财务账簿中的债权人名单,供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6)审计公司欠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情况;
(7)审计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8)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弘新公司财产等情况;
(9)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表审计意见。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作专门披露。
3. 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4. 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5.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公司偿债能力、重整计划财务预算等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6. 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 协助管理人核查弘新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财产等方面的高度混同;
8. 处理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如有)营业事务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管理人账户日常管理的咨询,提供弘新公司清算或重整(如有)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弘新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
9. 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要审计机构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评估工作内容和要求
1. 对弘新公司项目现场的土地、在建工程、配套设施、装修、设备、存货等资产开展勘察和造册,核对账面资产情况;
2. 按评估基准日的工程形象进度,分别评估弘新公司二期项目在建工程现状的市场价值及快速变现清算价值、续建完成后的预期市场价值;
3. 评估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摊价值;
4. 评估弘新公司名下其他资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未售房产、配套设施、装修、设备等资产的价值;
5. 若开展续建,在续建完成后,根据相关房屋、商铺、车位等资产的处置变价需要,单独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须视情况而定,可单独报价);
6. 根据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具资产清查、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破产程序所必需的相关评估报告,并对相关评估报告调整事项出具补充报告,或者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意见;
7. 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8. 在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9. 在资产拍卖过程中,协助管理人做好现场看样工作,对意向竞拍人在资产看样过程中提出的疑问作出相关解释;
10. 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要评估机构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和要求
1. 对可能存在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或管理人认为需要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审定应付工程款金额,为管理人开展相关债权审查工作提供造价依据(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须视情况而定,可单独报价);
2. 若需要续建的,则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要求,对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出具报告,测算剩余土建、水电、消防、绿化、配套、装修等全部资金需求,作为招募投资人或测算续建资金的依据(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须视情况而定,可单独报价);
3. 若决定续建的,对新旧施工界面进行划分,编制续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等,对续建施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审核续建施工方的进度款、变更签证等,并开展竣工决算等工作(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须视情况而定,可单独报价);
4. 若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不合格相关工程项目的维修、修护、修复方案和意见,编制、出具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此项工作是否开展须视情况而定,可单独报价);
5. 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如有),对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 必要时,为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相关的辅助和配合工作;
7. 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要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时限
1. 审计和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须在3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展相关接管、清点工作;
2. 审计和评估机构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十日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按管理人要求出具正式稿。逾期出具的,管理人将视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费用;
3. 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破产程序实际进展情况和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 其他事项,应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及时完成。
六、竞聘人资格及业绩要求
1. 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
2. 有司法审计、评估、造价咨询资质,即: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录中;
3. 出于工作便利需要和服务响应的及时性,竞选机构注册地和固定办公场所限定在南京市;
4. 近三年(2023年6月1日至今)承接过企业破产案件审计业务(审计机构)、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房地产破产企业续建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机构)(列明清单,并提供与管理人签署的合同、载明资产评估类型或破产房企续建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内容的文件等必要证明资料);
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6. 参选机构和机构人员与弘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关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开展审计、评估和造价咨询工作的利害关系;
7.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工作质量和工作要求,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更换项目人员。
七、竞选资料及要求
竞聘材料一式六份,一律装订、密封,封面标注“南京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竞选文件、竞选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字样。
正文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 同意参与竞标的函(同时需承诺:机构及人员与弘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关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开展业务的利害关系),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3. 审计、评估或造价咨询机构简介,并提供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南京的证明;
4. 审计、评估或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5. 进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证明;
6. 主管部门出具或相关网站查询的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此项内容的文件;
7. 审计机构近三年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计业绩情况,评估机构近三年承接的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评估业绩情况,造价咨询机构近三年承接的房地产破产企业续建项目造价咨询业绩情况,列明清单,并提供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等必要证明资料;
8. 团队的主要成员(不低于三人)及项目负责人,并附简历、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相关人员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介绍等;
9. 工作方案(需根据本公告第二、三、四部分“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10. 报价方案(“工作内容和要求”中指明的个别待定项目可单独报价;建议造价咨询机构针对相关工作单独报价;竞聘机构认为无须单独报价的,也可以打包报价);
11. 竞聘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本次竞聘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竞选程序
1. 有意竞聘者,应在2026年7月10日24:00点之前先办理竞选登记,即:将竞聘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liuchuanli@yichenglaw.com。
2. 竞选材料纸质版务必在2026年7月14日14:00之前(收到截止时间)现场递交或邮寄送达至以下收件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刘传丽19850085484。同时,竞选人应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前将竞选材料电子版同步发送到指定邮箱:liuchuanli@yichenglaw.com。
3. 管理人将在2026年7月14日14:00在上述地址组织评选工作,竞选人可以委派1名代表(限定1名,且应是授权委托书上的人员)到现场参加评审,接受评委询问。
4. 评委由弘新公司的各类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管理人代表等组成。评委对竞聘机构分别打分并计算总分,对总分最高的两家审计机构、两家评估机构和两家造价咨询机构,通过现场抽签方式分别确定其中一家为中选机构、另一家为备选机构。
5. 评分机制:满分100分,其中:(1)报价35分,报价最低者不扣分,其余按照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逐个扣5分;(2)综合实力45分,包括:执业资格5分,司法鉴定资格5分,机构人员规模声誉5分,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职称、资质、荣誉10分,相关业绩20分;(3)服务方案20分。
九、特别说明
1. 管理人不保证中选机构一定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造价咨询工作须在债权人会议决定续建的情况下才实质开展),若根据破产程序实际情况,管理人并未安排中选机构实质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人有权不支付相应报酬;若中选机构开展了部分工作的,则根据实际开展工作情况和报价涉及的工作范围酌情支付合理报酬。
2. 费用支付时间: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前期不支付费用。在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后,按破产费用的顺位予以支付。
3. 本次选聘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和造价咨询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
4. 意向报名单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本公告为选聘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选机构须与管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本公告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次选聘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6.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十、管理人联系方式
1. 管理人地址/竞选资料递交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2. 联系人:
刘传丽 19850085484
桑惠丽 15195977066
南京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