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林,男,汉族,1957年4月出生,江苏南京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76年10月参加工作。 曾任江苏省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26年7月6日,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无缓刑!第一例!
1976年10月起,他历任江苏省南京东山发动机厂车间主任、车间党支部书记、南京东山发动机厂动力设备科科长、厂长助理、厂长。
2000年,任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2002年,任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副厅级)。
2008年10月15日,任江苏省南京市大型商用飞机发动机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成员。
2009年,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副会长。
2012年,任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2016年6月,任江苏省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杨有林被实名举报涉嫌通过“零资产”手法侵吞国企资产、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虚列成本私分资金及偷逃税款等多项经济犯罪。
举报人称其实际掌控总资产数十亿元的十余家关联企业。
江苏省纪委、南京市纪委曾对该案展开外围调查。
此外,杨有林被举报在国外购置房产,并将妻子与女儿办成美国公民。
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杨有林一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对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民营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巡视员,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发展顾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