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国时期公文的署名、盖印、编号和记时
公文署名、盖印、编号和记时均属于公文的格式要素,民国时期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都有专门条款对这几项要素做出规定,但其他格式的规定仅以整体图示的方式附于公文程式正文之后发布,这就表明二者之间的地位明显不同。公文署名、盖印、编号和记时之所以被重点规定,实际是因为它们是证明公文真实可靠即公文示信防伪的关键要素。
盖印和署名是公文示信的基本要素,自古以来即被使用。记时即公文上标写的年月日,最初是由署名人署名时一并填写,并具有备稽考、防延误的作用。公文编号起源于古代的勘合制度,最初专用于勘验防伪,后来才延伸出公文统计等管理作用。
公文是宣布政令、实施管理、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所以人们从很早就开始在公文上添加一些标记证明其真实可靠,以取信于收文人。也正因为如此,民国时期徐望之将公文称为“要式文书”,即其制作必须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方便人们据以查对。他认为:“公文上来文机关的名称,印章的文字、印色和尺寸大小,成文日期,公文编号的次序,甚至监印和校对人员的姓名等,都是以资凭信的地方,其中有任意一处不合规定,即属于有问题的公文,收文机关不仅有权拒收,还要对伪造公文进行追究检举。”
(一)民国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署名
到民国时期,印章依然是公文示信的重要格式要素,有官署印和职官印两种,但在名称上有了区分,官署印称为机关印信,职官印则称为官印,北洋政府以后改称为官章或小官章、小章,通过印和章的不同命名,二者的区别更加明显。
公文上的署名有两个作用,一是明示公文的作者,二是示信。我国自古代一直到民国,无论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都是以官员而不是衙署或机关的名义行文,所以署名时要写明当时任上官员的职衔和姓名。这种署名一般在两个位置,一是在公文起首处,一是在结尾处。
后来这种署名变得更加正式,因而也更加复杂。第一,署名时有时写全名,有时只写姓,这是为表现出收发文双方地位的不同而刻意做出的区别。例如,明清时期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署名时只署职衔和姓,下空名讳,表示发文人地位的尊崇;
第二,署名时要有署名人的职官名称(署衔),而且有些署衔不仅要写官职全称,还要写该官的所有职衔(署全衔)。这种署名只是让阅文人了解该文的作者,所以并不要求作者亲笔,可以由缮写人一并代写。
公文署名的另外一个作用是示信,主要是起到防伪和验证的作用,所以往往要求作者亲笔签名。后来为简便起见,又发展出印押和私印,其示信位置在各个时期也不同,近代以后以公文结尾处居多。
虽然这种署名同印信一样也是公文示信和防伪的要素,但与印章又不完全相同:印章上的印文要么是衙署名称要么是官职名称,体现了公文作者的身份、权力和职掌;署名的目的则是表明公文作者对公文真实性的确认和对公文内容的认可,是以个人的名义示信。
古代公文多是由专门的书吏幕友承担草拟缮写工作,主管官的工作是审核签署,一般在文尾或某个预留的位置亲笔署名,以表明公文是出于他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内容已得到了他的认可。这种署名是当时任上官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体现,由于亲笔签名比印章更难于伪造,所以防伪功能更强。
公文上的这种署名在历史上有很多种别称,如签押、画押、押署、行押等,在很多辞书中,对押的解释即是署、签署文字、亲署为押等。总之,在这个方面,“署”与“押”基本同义。
及至清代,唐宋以来的签名画押制度被淡化,公文主要通过印信示信,公文正式文本上的签押逐渐减少,且极不统一。现在所见档案中清代的公文,大多数公文正本是在公文开头署名,结尾处只盖发文衙门印章,没有署名,也没有签押。
另有一些公文保留了文后署名或签押的方式,但不一定有签押,签押的位置也显得比较随意。如有的只有亲笔签名,下面没有签押。
民国时期公文示信重新采取机关印信和公文署名并重的方式,公文既要盖机关印信,又要由机关长官署名,对长官的署名方式也有详细规定。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签名
南京临时政府将公文署名称为签名,北洋政府以后改称署名。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伊始,未及对公文格式做出规定时,公文已采取盖印签名的示信方式。
大总统孙中山任命程德全为内务总长的大总统令,就采取了盖印和签名的方式,其中“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印章盖在两处,一是落款“临时大总统孙 文”亲笔签名处,另一处是落款时间的 “五日”处。
黄兴印章及南京留守府关防
1912年1月 26 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公文程式第三条规定,凡公文皆须盖印签名,即公文程式规定的各项文种既要钤盖机关印信,又要有机关长官签名,二者缺一不可。
2月27日,内务部向各部颁行了公文用折及封套式样。每个文种基本 上都是要在折子第一页标写文种名称,并加盖机关印章;在结尾处另起一行 署发文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及姓名,下盖私印;然后另起一行标写日期,并 在年月日上再次钤盖发文机关印章。
1912年2月27日内务部颁公文用折及封套式样的“谕”的式样
南京临时政府十分看重签名的意义,在保留了清代以印信为公文示信方式的同时,又将签名视作与之并列的示信要素,但这时的签名并不是古代签名画押制度的简单回归,还受到了西方公文示信方式的影响。
因为签名具有可供核对与鉴定的物理特质,签名人事后难以否定自己的签署,这是对信用的保障,因此签名的法律意义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书契的取信方式自然也就从印章变化为签名。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各种契约,在公文上也有体现,很多公文都需要相应职官签署才能生效,盖章反而不是主要的示信方式。
对于公文署名,孙中山作过专门说明:“公文程式必须盖印署名者,所以示负担责任,分析权限之至意。行政阶级既有上下之分,即有命令服从之别,此公文格式所以有咨、呈、令等之区分。然负责任,分权限之精意,初不因行政之阶级而生歧异之点,亦不致以对于下级官署公文署名遂损上官之尊严也。”
民国时期公文签名方式也与西方相同:不论官位高低,不论上行文、下行文或平行文,一概署全名。一改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陋习——上级官签名时,为了体现等级身份的尊卑,只签姓,不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