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夜查,加大对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打击、严肃查处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开展各类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3.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岸电“应用尽用”。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运输车辆停止作业(采用新能源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式运输车辆除外)。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停止作业。
5.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露天拆除、外立面改造、喷涂粉刷、护坡喷浆、路面开挖洗刨、无封闭混凝土搅拌、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等作业(应急抢险、“天幕工地”、暂停连续施工作业有安全或质量隐患的除外)。
6.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物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采取遮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机械或人工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不适宜湿法作业的除外)。
7.加大道路机械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8.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烟花爆竹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