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巧全(文中化名“王某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经法院查明,王巧全在2011年至2022年间,利用其在公安系统多个关键岗位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31.15万元。本文依据(2024)苏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受贿事实逐项梳理,还原这位“公安局长”的权力寻租轨迹。
一、身份背景:从省厅到两市公安“一把手”
王巧全,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江苏苏州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其简历如下:
- 1991年8月-2004年4月:在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办公室工作,历任科员、副科长、科长。
- 2004年4月-2011年8月:任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处副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 2011年8月-2014年11月:任江苏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国内安全保卫局副局长。
- 2014年11月-2015年6月:任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
- 2015年6月-2016年5月:任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厅直属公安局局长、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
- 2016年5月-2019年12月:任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 2019年12月-2022年9月:任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 2022年9月-2022年11月: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二、受贿清单:十年敛财超三千万,手段多样
1. 收受下属亲属10万元(2011年)
- 事由:帮助丁某姑姑追回非法集资损失。
- 方式:银行转账。
- 金额:10万元。
2. 收受同乡同学陈某某财物112.82万元(2016–2019年)
- 事由:为其拓展律师业务、承揽工程、分包公安技防项目等提供便利。
- 方式:
- 别克轿车1辆(28.85万元)
- 玉石3块(31.8万元)
- 中式家具1套(22.17万元)
- 代付他人开店款30万元
- 备注:车辆长期私用,后为掩盖事实伪造“租车协议”。
3. 通过陈某某收受A公司老板许某某1933.77万元(2020–2022年)
- 事由:助A公司中标徐州公安“智能化社会防控体系”一至三期工程。
- 操作模式:
- 安排陈某某控制的F公司“虚假分包”,不施工只走账。
- A公司将工程款打给F公司,F公司按指示转出,差额1783.77万元作为“利润”留下。
- 另支付150万元用于租赁并装修一处民宅供王巧全私人接待使用。
- 总金额:1933.77万元(含税费已扣减部分)。
4. 低价入股C公司,变相收受贿赂694.92万元(2020年)
- 事由:为C公司上市、法人朋友职务提拔、车辆上牌等提供帮助。
- 操作:安排陈某某以1000万元购入估值1694.92万元的1%股权。
- 差额认定为受贿:694.92万元。
5. 收受D公司老板陈某甲金条47根(148.26万元,2019–2021年)
- 事由:协助其参与虚拟货币资产处置、企业拆迁补偿、资质变更等。
- 地点:常州迎宾馆、徐州某大厦、上海某宾馆。
- 形式:三次分别送27根、10根、10根金条。
6. 收受A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现金60万元(2017–2018年)
- 事由:助其从副局长提拔为政委。
- 方式:三次在北京酒店、省委党校宿舍收受,每次20万元。
7. 收受B县公安局长丁某某现金30万元(2017–2019年)
- 事由:助其升任县政协副主席、后调任C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
- 方式:连续三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各收10万元。
8. 收受戴某甲财物20.01万元(2017–2018年)
- 事由:为其子酒驾事故处理及企业经营提供关照。
- 形式:
- 新加坡元1万(≈4.89万元)
- 港币10万元(≈8.12万元)
- 银联消费卡70张(7万元)
9. 收受杨某某14.06万元(2018–2021年)
- 事由:为其朋友柏某某提拔、虚拟货币处置、房地产项目协调等提供帮助。
- 地点:北京饭店、香港餐厅。
- 形式:10万元现金 + 5万港币(≈4.06万元)。
10. 收受孙某某妻子潘某某7.29万元(2017–2020年)
- 事由:助孙某某从监所副支队长升任大数据支队支队长。
- 形式:5次收受4万元现金 + 5000美元(≈3.29万元)。
- 后续:孙某某2020年被查后,王巧全退还7万元试图掩盖。
三、赃款追缴与量刑
- 全部退赃:法院认定受贿总额3031.15万元,已追缴2589.53万元现金、47根金条、15万港币、0.5万美元。
- 从轻情节:因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罚金300万元。
四、警示:公安局长沦为“权钱中介”
王巧全案暴露了公安系统内部监督的漏洞:
- 利用“同学”“同乡”关系构建利益输送通道;
- 通过“代持”“虚假分包”“低价入股”等隐蔽手段洗白贿赂;
- 将公共资源(如公安信息化项目)变为私人提款机。
此案再次印证:“手握执法权者,若无敬畏之心,终将执法犯法。”
结语权力一旦脱离监督,便成为腐败的温床。王巧全从一名公安干部堕落为阶下囚,其3031万元的受贿清单,不仅是个人贪欲的记录,更是对制度防线失守的警钟。唯有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方能守护法治尊严与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