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
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的通知
为了落实《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和加固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5 年版),提高设计、审查质量,市住建局收集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审图中心提出的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技术问题,组织专家广泛讨论,形成共识,汇编形成《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内容涉及局部结构改造项目的判定条件、养老设施改造抗震设防标准等,共计16条,现予以发布。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附件:《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
结构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
编写说明
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技术问题,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决定编制《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以下简称《问题指导》)。编制工作以分组分工的形式,由市勘察设计协会审查分会、勘察分会组织开展。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审图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市内主要勘察设计单位及各图审机构参与实施。《问题指导》主要针对既有建筑结构专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及省施工图问答的基础上,针对苏州市设计及审图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例如对局部结构改造项目的判定条件、养老设施改造抗震设防标准、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的应用范围等问题。《问题指导》现予以发布,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苏州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
结构施工图技术审查问题指导
1.《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和加固工程结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5 年版)》(以下简称《省审查要点》)第 2.2.1条的编制说明中指出:结构局部改造的满足条件,其中“抗侧力构件未改动”与“加固后的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两者是否矛盾?
结构局部改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为“抗侧力构件未改动”,如果梁柱有增减且刚度变化不超过5%,是否属于局部改造?此条与《苏住建抗〔2020〕295号》矛盾。
局部框架梁柱进行粘贴碳纤维、粘钢或增大截面加固,是否属于抗侧力构件改动?举例某项目局部结构加固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比如10层的房子,只在3层改造虽然整体质量、刚度变化均在5%、10%内,但是本层框架梁贴布的数量超过10%,这种是否还属于局部改造?
对结构局部改造条件中原《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中抗侧构件数量比例是否仍有要求?
答:以上结构局部改造条件按《省审查要点》第 2.2.1条的编制说明第1条执行。其中“抗侧力构件未改动”的定义为:未拆除或未新增框架梁或框架柱、承重墙等,而以下局部改造情况仍可按“抗侧力构件未改动”:
情况一:局部加固(未拆除)框架梁或框架柱、承重墙等,梁柱加固方式可采用粘贴碳纤维、粘钢、增大截面法等加固方式。
对原《苏住建抗〔2020〕295号》中由于改造引起局部抗侧力构件需加固(未拆除)、改造构件数量要求,按《省审查要点》建议调整为,按不早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规范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不改变原结构体系进行局部加固改造,加固、改造的竖向和水平抗侧构件数量不做具体要求。并需对局部改造的抗震单元进行整体计算分析,防止薄弱部位转移。
注:因原结构施工质量(现场检测发现的不符合原设计及规范要求)及设计不足(按改造前复核发现的设计错误)导致的抗侧力构件加固,其数量不做具体要求。但加固后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应满足分别不超过原来10%和5%的要求。
情况二:局部拆除或新增次梁或楼板,且不会对原结构产生新的薄弱部位,未造成新增平面不规则项的情况。
考虑到地震动参数提高地区抗震加固实施的可操作性,基于经济和技术因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专项论证方式。
2.《省审查要点》第 2.2.1条的编制说明中结构局部改造“加固后的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此处百分比的分母按一个楼层计还是按一个抗震单元计?
满足结构局部改造条件的是否要做抗震鉴定?苏州改造项目需做抗震鉴定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1)结构局部改造条件判定中,加固后的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需按建筑各层考虑;对重要的抗侧力构件,如大跨、转换构件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需做抗震鉴定的范围按《省审查要点》第 2.2.1条的编制说明第2条执行;不满足结构局部改造判定条件的,需做抗震鉴定。
3.《省审查要点》第4页编制说明关于应进行抗震鉴定的情形,编制说明第2.2)条“......抗震设防类别变化导致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对于因地震动参数调整导致抗震设防烈度提高地区的改造项目如满足局部结构改造条件,地震动参数调整前设计建造的建筑是否需要做抗震鉴定?如满足局部改造条件,改造设计时是否可按原设计时的地震设防烈度?
答:按《省审查要点》2.2.1[编制说明]第1条中判定条件确定是否符合“结构局部改造”,根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3.0.3条“.....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如符合“结构局部改造”要求的,可仅进行局部结构安全性鉴定及局部结构加固改造设计。
当验算不足,需对局部结构构件改造及加固时,对新增或加固结构构件非地震组合应执行现行可靠性设计标准及现行荷载规范要求;考虑地震组合的地震动参数应不低于原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省审查要点》3.2.2条中《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是01版还是12版?
答:按《省审查要点》3.2.2条“.....改造加固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说明中“.....荷载可按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且不得低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此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按01版荷载规范。
5.按照《苏住建抗〔2020〕295号》第二.6条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及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可执行原可靠性设计标准;而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第4.2.2条,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时,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和加固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中有分项系数取值要求,但在正式版中未明确;请问如何执行?
答:建议参考202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第7-11条,根据改造的具体情况区别取值。一般情况下建议:
(1)恒载分项系数和活载分项系数及荷载取值:
对于既有结构构件,建议参照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第3.3.3条第2款。结构作用分项系数,对于2019年及以前设计建造的不应低于当时实施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GB 50009-2001 的规定作为最低限值);对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设计建造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对于2022年及以后设计建造的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的规定;
对于新增结构构件或加固结构构件,应执行现行可靠性设计标准及现行《工程结构通用规范》要求。
(2)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和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后续工作年限50年的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取值,后续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不小于1.2);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后续工作年限50年的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取值,后续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可按原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不小于1.3)。
对于新增结构构件及加固结构构件,后续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考虑地震组合时可按原抗震规范及《省审查要点》3.2.2条荷载要求。对新增及加固构件也可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注:以上既有建筑原则上需满足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条件;如超原设计使用年限,抗震鉴定及构件复核时按以上执行,新增结构构件及需加固结构构件按现有规范进行设计。
6.《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编制说明,对于结构局部改造(抗震单元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需进行局部结构安全性鉴定;而按照《苏住建抗〔2020〕295号》第二.1条要求仅需进行现状检测,请问如何执行?
《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编制说明 结构局部改造项目必要时可仅对影响范围内的构件进行检测。此影响范围如何执行?
答: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4.1.2条,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求,仅进行至某一层次。即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
对满足结构局部改造的情况,可从构件层次进行局部结构安全性鉴定。原《苏住建抗〔2020〕295号》构件现状检测建议调整为按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执行,并给出相应层次的评定结论。
检测范围建议参考苏住建抗 [2023]152号文第六条中“....在加固改造区域进行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含抗震构造措施等检测),同时应对周边相关范围(垂直上下贯通,平面外扩不小于3跨及20m)进行结构布置、使用功能等现状安全检查,并在检测鉴定报告中明确检查结论,如.......”执行,以上原文中“现状检测”根据《省审查要点》改为“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含抗震构造措施等检测)”。
7.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原标准设防类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用房时,是否仍可考虑为标准设防类建筑?
答:原标准设防类非养老设施既有建筑改建为养老设施用房时,建议参照《2023年、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对于可容纳老年人人数≥20床(人)的,对其所在楼层及以下按重点设防类(乙类)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第1.0.2条),不足20床(人)按标准设防类(丙类)执行。8.《省审查要点》第3.2.2条说明中有“考虑到地震动参数提高地区抗震加固实施的可操作性,基于经济和技术因素,可根据各地出台的政策文件执行”。那《苏住建抗〔2020〕295号》中第二.3及第二.4条对应改造项目是否可以仍按原设计时的地震动参数进行加固改造设计?
答:原《苏住建抗〔2020〕295号》第二.3及第二.4条此类项目需先按本技术问答疑问1答复判定是否符合结构局部改造条件。
(1)如为结构局部改造项目,可按本技术问答3答复进行加固改造设计。
(2)如不满足结构局部改造条件,加固改造时地震动参数应按《省审查要点》3.2.2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附录A采用。
(3)考虑到地震动参数提高地区抗震加固实施的可操作性,基于经济和技术因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专项论证方式。
9.对建筑使用功能有调整,经结构专业复核验算后原设计可满足功能调整后的使用荷载,是否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或局部安全鉴定?如刚竣工或竣工后不久的项目,都有完备的验收和质检手续,是否有个时间效应?
答:结构原设计使用荷载满足的情况下,结构构件未改动,竣工后未自行改造的,建议施工、竣工验收10年以内的既有建筑,验收资料工程图纸完整齐全、且参建各方不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时,使用状况良好,可根据改造设计单位的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测;如有需要,可进行验证性检查和检测。对验收10~25年以内的既有建筑,建议进行验证性检查和检测后由改造设计单位决定是否需要扩大检测、局部安全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等。(在房屋上增设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设备的不包含在内,需执行《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不能以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代替鉴定报告。
10.《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第3款“若涉及基础改造加固设计,尚应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补充勘察报告》”,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有有效期限制?原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其实是审查合格的。对于在建筑物(无地下室)一层内部局部加建的情况,是否需要补勘?
答:《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3号)未直接规定具体有效期,但要求勘察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强调勘察报告应反映现场实际条件,若地形、水文、周边环境等发生显著改变(如施工扰动、自然灾害),原报告可能失效,需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若新版勘察规范发布,可能需按新标准重新审查报告。
原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虽然已经审查合格,但审查合格后到现在改造时是否有规范更新需进行复核,并根据更新情况相应补勘及报送施工图审查,对于在建筑物(无地下室)一层内部局部加建的情况,属于实际使用情况发生显著改变,应根据加建范围及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11.《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编制说明]3.1中:......高层建筑当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烈度提高时,宜按提高后的抗震设防烈度......界定其是否属于高度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在抗震设防烈度增加,高度超限的情况下,如需进行改造,满足局部改造条件和不满足局部改造条件情况如何处理?
答:(1)此类高层建筑如符合结构局部改造要求,可按原抗震设防烈度及原设计标准进行加固改造鉴定及相应设计。原超限高层的建筑应提交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此类高层建筑如原为非超限项目,本次因改造原因,导致界定为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3)此类高层建筑如不符合结构局部改造要求,加固改造时地震动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附录A采用。
(4)考虑到地震动参数提高地区抗震加固实施的可操作性,基于经济和技术因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专项论证方式。
12.《省审查要点》中第1.0.2条[编制说明]中指出“本要点涉及的既有建筑范围不包括古建筑、烂尾楼和危险房屋。” 如遇到烂尾楼、危险房屋项目是否需要报抗震审查或专项论证会?
答:烂尾楼情况较复杂,建议专项处理;危险房屋建议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9 号)及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专项研究。确有困难时,可组织专家专项论证。
13.《省审查要点》第 2.2.1条:既有建筑抗震鉴定范围与上一条安全鉴定范围是否有矛盾?
答:不矛盾,上面的是针对地震抗震设防烈度提高区域且满足结构局部改造的情况。下面这种情况,抗侧力构件改动(拆除或新增框架梁或框架柱、承重墙等)后,已经不满足结构局部改造的要求了。
14.按苏州市抗震审查相关文件,原来是除了满足《苏住建抗〔2020〕295号》第二.1条的,其他的改造程度大的项目都要进行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如满足《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编制说明]第1条结构局部改造条件时,是否仍需要?
答:按苏住建抗[2024]84号文件抗震审查范围执行,建议满足《省审查要点》第2.2.1条[编制说明]第1条结构局部改造条件时,仅结构局部改造的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阶段进行抗震审查。
15.结构局部改造刚度对比的话,如采用了增大截面法加固的话,对比模型是否应考虑截面增大后的刚度影响?
答:模型应考虑截面增大后的刚度影响,按修改前后模型进行对比。
16.对于“建筑用途改变”的情形,若面积占比较高(如80%的房间)但活荷载变化幅度很小甚至未变(不足以达到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5%),是否仍是结构局部改造?比如原设计为商场,后改造为眼科医院或体检中心,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均无变化,荷载值基本也无变化,但是全楼均进行建筑装修、分隔改造,这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答:建议以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比例作为条件之一判定是否属于结构局部改造;对建筑用途变化但荷载未明显增加的不属于《省审查要点》2.2.1[编制说明]第2条中3)这种情况,不属于需要做抗震鉴定的条件之一。建议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对“建筑用途改变”,采用结构专业视角下的使用功能改变来判定,即抗震设防类别是否有提高、荷载是否有明显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