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标准认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16.98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4716.98元.
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从重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716.98元;(二)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716.98元。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X,对申请组织X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认证审核,现场审核地址为X,而申请组织的注册地址为X,审核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为两个不同的场所,当事人在对申请组织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未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的程序规定,要求申请组织提供“X”这一现场审核场所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违法所得(销售金额扣除13%的税款)为4716.9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从重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716.98元;(二)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716.9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