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请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5、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