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50%。
申请对象:
在我市公办、民办幼儿园就读,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幼儿。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家庭变故和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四)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情况。
(五)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费标准、学生消费水平。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