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8月,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称浦口区某冷冻批发中心未经授权在淘宝平台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清远鸡”,未经授权使用“清远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江宁区某食品经营部采购标注“竹林漫步清远鸡”的商品2箱,货值790元,之后共销售14笔,货值1584元,在其提供的进货相关资料中,无法提供“清远鸡”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清远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授权文书,浦口区局当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涉案产品经销商所在地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函请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所在地管理部门均表示该经销商、生产商均无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的委托和授权。浦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并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及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地理标志案件的查处,成功实践了“销售端—流通端—生产端”全链条跨区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在商标侵权认定上,法律适用准确合理。鉴于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普通商品,执法过程中充分考量其特殊属性,审慎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有效避免了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当事人首次违法及配合调查态度等因素,本案依法作出“首违不罚”的处理决定,既体现了执法刚性,也为中小市场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