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情势变更):固定总价合同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对案涉工程主材进行酌定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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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南京颐某有限公司、江苏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7409号【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6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情摘要】
2020年11月,颐某公司就六合G74地块上棠颐和府项目栏杆工程进行招投标,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中标双方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苏某公司参与投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苏某公司2021年1月5日提交的投标书载明的投标含税固定总价合计为3686614元,税率9%。2021年3月26日,苏某公司收到颐某公司发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含税总价为3686614元,不含税总价为3382214.68元,税率为9%,税金为304399.32元。2021年4月23日,苏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颐某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六合G74地块上棠颐和府项目栏杆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摘要):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六合G74地块上棠颐和府项目栏杆供货及安装工程。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栏杆制作及安装:阳台栏杆、飘窗栏杆、屋面栏杆、空调板栏杆、非机动车坡道栏杆、室内楼梯栏杆、靠墙扶手等供货及安装工程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清洁、性能检测、成品保护、储运、防雷接地、验收、保修、图纸深化设计等工作内容。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1该合同项下总价款为3686614元整;增值税专用税率9%,不含税金额3382214.68元;税金304399.32元。该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订购产品的生产、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材保费、装卸、安装(含施工措施)、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成品保护费、垂直运输费、单项材料试验检测费、图纸深化设计、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更换、技术指导等乙方履行该合同所需一切费用。【裁判摘要】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苏某公司投标时主材价格与合同签订后、施工时主材价格,主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均价上涨达百分之三十多,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双方合同中并未对该种情况的价格调整进行约定,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案涉工程主材调差为247860元。【二审法院】
本案中,涉案工程的主材为钢材,苏某公司投标后,主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均价上涨达百分之三十多,造成苏某公司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对于苏某公司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酌定颐某公司承担案涉工程主材调差款24786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