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有义务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更新信息,避免履职不当导致消费者受损。
案例概述:
消费者贺某称,他已于2023年结清贷款并取得证明,但近日仍收到A银行发送的催收短信,对此不满,遂提出投诉。
接到投诉后,A银行及时致电消费者,告知相关贷款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正式移交B银行负责,并建议进一步核实详情。
经B银行初步核查,该催收短信是来自深圳市某非合作金融公司发出。后经全面核查,确认此次纠纷的根源系B银行未及时完成贷款入账处理,B银行随即向贺某正式致歉,贺某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
法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信用卡年费收取标准与时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面对异议,应积极核查解决。
案例概述:
消费者韩某投诉称,她在C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连续7年每年被扣取580元年费,但并未收到银行任何扣费提示通知。2025年9月起,多次就退费事宜协商,但银行态度敷衍、方案反复。先称不能退,后仅可退一年,再提出退一年年费加礼品。韩某现要求全额退还。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C银行向韩某给予2000元补偿,并承诺在30天内完成全部补偿事宜,韩某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金融机构催收应精准核实身份,对象仅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得骚扰无关第三方。催收行为应理性合规,切实规范催收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概述:
消费者陈某投诉称,他在D银行无欠款,却因堂嫂欠债被多次催收。他曾表示愿协助偿还部分欠款,但遭到银行拒绝,要求一次性还清,并在陈某要求停止联系自己后,D银行仍要求其转告欠款人。陈某遂发起投诉。
经沟通,B银行就自身违规催收、骚扰无关第三方的行为,向陈某正式致歉。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保险销售应合规透明,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特别是收益不确定性、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不得夸大收益或隐瞒风险。
案例概述:
消费者刘某投诉称,他在2018年与E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保单总金额90.2万元。目前已累计缴纳七年保费共计63.14万元。但E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夸大红利收益,仅出示高档收益演示表促成销售,隐瞒低、中档收益情况。实际分红远低于宣传,而且合同中红利条款模糊。刘某提出全额退保,E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现价退保”,遂提出投诉。
E保险公司称,刘某投保程序完整,投保书由本人签字,回访中投保人对合同权益知晓,未发现其所述销售误导问题,无法满足其全额退保诉求。
经调解,E保险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退还现金价值约34万元、额外补偿1万元左右的方案,刘某不接受。目前该案已建议消费者走司法诉讼流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秉持以人为本原则,兼顾消费者权益与债权实现。不应采取过度管控措施,损害消费者基本生活与医疗权益,而应积极协商,提供便捷解决方案。
案例概述:
消费者李某反映,他在F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因确诊癌症,治疗期间无力还款,其350万元贷款形成逾期,导致夫妻账户被银行冻结。癌症手术后的李某急需资金化疗,希望解冻账户以保障医疗开支,并承诺会尽快售出房屋偿还贷款。
接到诉求后,经过多轮沟通调解,F银行与消费者协商了新的还款方案,并向总行提交银行卡解冻的申请材料。最终,李某银行卡解冻,双方就后续还款事宜达成一致。
法律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来 源:南京市消费者协会